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46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gel-68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闲话家常] 公务员要有淘汰 否则像一滩死水
我的天啊!!
考上已经很难了~~
还制定什么淘汰,要淘汰先淘汰高官吧~~
干麻拿小小公务员开刀.....
表情

关中:公务员要有淘汰 否则像一滩死水
更新日期:2009/02/09 13:29
(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9日报导)考试院长关中今天表示,将重修考绩法,建立公务员奖优汰劣制度,「公务人员如果没有淘汰,就是一滩死水,不愿看到这种现象继续下去」。


关中上午在考试院新春记者会致词时强调,未来新的一年,将修改考绩制度,奖优汰劣,好的公务员要提升,不好的,要有被淘汰的准备。


面对媒体记者询问时,关中坦言,考绩多年来流于形式,尤其是考绩奖金,对于公务人员来讲,好像被认定是薪俸的一部份,但这是不对的观念,公务人员的任免,「有任就有免」,未来考绩法修法细节,将交由部会详细研拟后送交考试院会审查。


关中以新加坡为例指出,新加坡对于公务员的薪俸分为两种,一是工作薪俸,一是工作奖金,如果工作表现不好,奖金拿的少,甚至拿不到,所以,在给予奖金的过程中,已经暗示你要心里有数,第二年再拿不到,第三年就要卷铺盖走路


因此,他说,将重新修订考绩法,设定一套标准,今后一定要落实考绩法的考核,如果表现不好,没有工作奖金,也就是告诉你,要准备接受淘汰。


不过,关中先不愿订出淘汰比例,但强调,「方向确定是一定要有淘汰」,没有淘汰,是一滩死水,不愿这种现象继续下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09 15:09 |
angel-68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尤其我觉得立委要用考试的
因为他们的素质太低了~~
就像考公务员这样,还要帮考上的立委订定淘汰政策....
因为立委钱领那么多
真正钱多事少的,是高官吧~~
都被台中县的闲公务员害了,可恶!!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09 15:12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认命吧.........
现今的政府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
试问一下「关中」先生,所谓的淘汰有包括「政务官」吗? 有包括因选举而当上「局长」、
「科长」的那些人吗?
在美国,欧巴马上任后说:「我要建立一个有水准的公务员团队」,这个为民服务的政策推
行了十几天有个卫生局长犯了比行政院内政部「某位」廖高官还「微不足道」的错,被媒体
报导出来。其实欧总统觉得没什么,但是在事后的隔天,那个卫生局长居然自动请辞下台了。
但我们那个廖高官却是「哭哭啼啼」的占着茅坑。
在台湾不只这一位,但我们的五院有提出什么方案吗? 还是连五院都是如此呢?
如果淘汰在基层的公务人员可以救经济了话,那我也认了。
但是真是如此吗?     不觉得国家已经「无药可救」了吗?
要淘汰公务人员,却一直在办公务人员考试
这是打击我们,还是给我们这些未考中的人下马威呢?
表情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9 15:31 |
angel-687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现今的政府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
这句话说的真是好!!贴切啊!!!
无奈的烂政府!!!!!!烂到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09 16:47 |
uou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刮别人的胡子之前,先把自已的刮干净吧
我并不是反对改革,别的国家的优点是需要值得去学习的
期待将来我们国家也会如此进步

每次只会说新加坡多好、多棒,但和制度不同、环境也有所差异
立足点本就不同,如何比较?
新加坡公务人员的薪水不知多了我们好几倍呢,那又如何说?

政务官也有年终奖金,若是执政不利,是不是也该捐出来?
前阵子不是有新闻吗?
问到政绩不佳,新加坡相关高官不领奖金,有记者问我国的政务官说是否跟进...
我国的政务官回答说,我们和新加坡的的制度不同,不可相提并论
所以别在假了
令人真的很讨厌.....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2-09 17:19 |
navy10w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规划制度检讨~淘汰混水摸鱼的公务员的确是有必要的,不然别说纳税人看不下去,就连自己人都看不下去,但我认为政府的重点是不是放错对象了....
1.真正要先行检讨汰除的不应该是基层的公务员,而是高级的(政、事务官),所谓上梁不正下梁外、兵随将转风行草偃,真正的大蛀虫是在上位的人(水扁先生一案最能代表)
2.宪法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力,但可没规定有攀亲带故、金钱贿络服公职之义务吧!政府各机关含军、警、医、法界有多少的聘雇人员是怎样进去的(这些人更混,因为有后台),在人民教育普遍已提高到大专、大学以上程度了,那些职缺是否也该考量列入国考范围(例:增列六等考试之类)
3.考试院长说穿了算什么东东,跟其他高阶政务官比起来,更感觉像是一个酬庸职,话不是自己随便讲讲就算了, 真有本事先拿自己的乌纱帽跟上面拼拼看,有成效再说!别没次都那小人物开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9 17:22 |
lder5825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反对
绝对反对
因为没有公正的评比
我看又要沦于马屁文化
我还是去上马屁文化课比上班还重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 | Posted:2009-02-09 17:23 |
uod76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到底是淘汰不适任

还是淘汰不听话 !?

话都讲的很好听

作又是另一回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9 18:25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话说...
咱的前任教育部长是政务官吧
会不会
咱现任的刘先生是学他来着
怎么都占着茅坑不拉
连来跟人民请个罪也不演
存着心讨骂来着......
表情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09 22:12 |
littlegirl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新闻不是有些形象很好的官,结果被发现偷窥等等,也很多高官涉贪渎,若这些高官是你长官,逼你一些事,文官如何中立 ? 不用巴结,屈服吗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和宇宽频网路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9 23:03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0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