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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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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遺產的債權人 的問題...有點難度的問題...
請問大大...
案例1...甲 死亡(被繼承人),其子女(繼承人)有3個,甲生前欠乙債務,(乙為債權人),乙得知甲死亡之後,立刻向其子女討債,如果3位子女都還沒有去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前,債權人就已經上門來討債了,那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適用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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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03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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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難度的問題
怎麼沒人挑戰一下
正解150分以上外加鮮花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04 09: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04 08:22 |
always0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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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的情形:應該要配合民法第129條+第140條綜合觀之,因為不清楚原本債權、債務人間的原始法律關係為何,所以不敢斷定一定適用15年的請求權時效(因為有可能是2年的短期時效),但本題仍然沒有時效中斷或完成的事由,所以要注意第140條的特別情形。
2、案例二的情形:此題目的設計有些奇怪,但仍以法律觀點論,若被繼承人僅以A為其所僅有遺產A地為唯一繼承人,則此部分的確涉及特留分的問題(因為可以將該土地的價值計算出來,再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特留分比例計算之)。若法院之後宣告讓A取得A地(此事實設定有疑問?),則B、C可以有兩種救濟方式,一為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提起,二為民法第767條的提起(此請求權有學理上的爭議)

PS:若有疏漏,還望各位先進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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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頭香,勇氣可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4 09:55 |
u90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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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感謝您.. 表情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2-04 21:4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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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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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2樓的解答:
案例一:
1題示請求權基礎不明,所以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適用哪個法條便無從得知。
2依題示,也看不出來甲死亡時,乙的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而適用民法140條的前提是-甲死亡時,乙的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
 更精確的說,必須時效期間將近終止之際,因有請求權無法或不便行使之事由(例如本題因債務人死亡致 義務人不確定),始有時效不完成規定之適用(若符合前述情形,本題即得適用民法第140條)。
3如果甲死亡時,乙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則於乙向甲之繼承人討債時,甲的繼承人當然可以時效抗辯 (民法第144條第一項)。
 如果乙向甲之繼承人討債時,乙的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則甲的債務由其繼承人承受(1148條)。
 但是如果符合拋棄繼承(1174條)或限定繼承(1154條)的要件,仍得視情形選擇拋棄繼承或是 限定繼承。當然,也可以選擇父債子還(概括繼承)。此種情形,民法關於請求權時效的規定(125~ 147條),都有適用的。
案例二:
1案例事實的確有點奇怪-A向法院呈報財產(不知道依何規定?無人承認的繼承嗎?既有A繼承人就不符 合無人承認繼承之要件),並請法院通知B、C兩兄弟,經過..通知期限過後,法院宣告讓A取得此遺
 產???-既然法院知道尚有BC二位繼承人,即便通知不到,也不可能宣告讓A取得遺產。
 在土地登記實務上,繼承人無法全部會同的情形,是無法依法院宣告失權的,因為依民法第1148條及 第759條之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繼承人就已經取得遺產的所有權,即便是土地未經繼承登 記亦同。在明知尚有BC二繼承人之情形,法院依何規定宣告讓A取得該土地呢?我想這一點是希望樓主 能夠加以釐清的。
2ABC三人對甲遺產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1138條,1141條),其特留分各為六分之一
 (1223條第一款)。甲以遺囑把其所有財產給A,已侵害BC之特留分(違反第1187條)。
3題示情形,無論如何,BC繼承甲的遺產的權利被侵害是事實,BC得於特留分之範圍內向甲請求返還
 (請求權基礎同2樓的見解)。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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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5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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