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问题讨论] 请问关于公文的地址/联络方式??
请教版上大大,我有几个小疑问想请教
在地址和联络方式的写法上
考试时可以用画圈圈替代吗??
例如:
地址:(000000000)
联络方式:(0000000000)

还是要写地址:(000台北市00路00号)
    联络方式:(承办人.电话.传真.E-MAIL)

联络方式也有分开写的版本(不知写那种好?还是都可以??)
EX:
传真电话:
联络人及电话:
若分开 写,可写完空白,还是里面也要画圈圈?像传真电话:(000000)?


还有

发文日期:

大家会自己编写吗?例如写上中华民国97年12月20日,或是只写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


因为有人说不能写圈圈.........所以这部份不知如何写?版上大大放的范例都有圈圈哩!!
还是不拘小节丫?但又担心被会扣分,小心唯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8 10:26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请版上大大帮忙解惑唷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8 10:55 |
justfeelings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地址:(000000000)
联络方式:(0000000000)

还是要写地址:(000台北市00路00号)
    联络方式:(承办人.电话.传真.E-MAIL)
===============================
这两者都可

至于发文日期,应该是写中华民国00年00月00日
但,有人说:圈圈有分大跟小,小圈是0,属于数字的~
大圈是O,属于国字的。
加油!!


目前在电脑补习班考证照,大概年底就考完,之后找工作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凤信有线网络 | Posted:2008-12-18 11:10 |
jong_re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照我的经验考公文时
注意机关全衔.....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函......行政院环保署 函(错的)
机关地址:........有写没写都没差
联络电话:........有写没写都没差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年 月 日..........有加0没加0都没差,但年月日没写会扣分
发文字号:   字第       号...........有加0没加0都没差,但字第号没写也会扣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18 11:17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回覆

这样我了解了~连画圈都自分大小唷 表情

不过 联络方式:(承办人.电话.传真.E-MAIL)   没法写在同一行说@@" 又不想分行写,呵~~

小细节也变的好重要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2-18 12: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