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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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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教今年的民法選擇題5題~~
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

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
b甲未得乙的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
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
d甲未得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房屋

(答案是c,為什麼呢?又該如何判斷呢?)

2.關於選擇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債權人有選擇權(§208)
b數宗給付中,有給付不能者,債之關係僅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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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7-19 21:12 |
arel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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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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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何者不能設定抵押權?a違章建築 b 汽車 c土地之應有部分 d採礦權

(答案是a,為什麼不是b呢,不是「動產」才不能設定抵押權嗎?)

答:a 違建沒法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那抵押權如何設定,故A
b為動產~ 有動產抵押權~ 不過並不是規定在民法,而是"動產擔保交易法" 這個法之中


我們政府真是學人精~啊~~~~~~
哦~我的天吶~ 希望茂德跟茂矽一樣有敗部復活的機會~"~

人生如霧亦如夢 緣生緣滅 還自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7-20 15:25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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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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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

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
b甲未得乙的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
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
d甲未得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房屋

(答案是c,為什麼呢?又該如何判斷呢?)


請求權基礎包括契約行為,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abd基本上均為侵權行為(侵害乙對其物>機車,電池,房屋之所有權>得自其處分收益之權利)
b還有不當得利
d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違反契約
甲乙間訂有契約,故甲違反契約,
乙依債務不履行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基於侵權行為索賠

184之權利,主要為所有權,一般不包括債權


熊熊只想到這些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5 11:46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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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社團法人有A、B、C、D四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A、B兩位董事,惟就此事項尚未辦理登記。C董事代表甲法人與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關於C董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B甲不得主張該行為並非法人之行為
(答案是B,可是依據民法§27第三項為什麼答案不是A呢?)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董事代表甲法人與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甲社團法人雖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A、B兩位董事,惟就此事項尚未辦理登記。故C董事基於民法§27第二項其代表行為仍屬有效,即甲不得主張該行為並非法人之行為.(A之選項"無效"為錯誤)

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意指"行為有效"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5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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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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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嗯...高手講的那幾題都有幫我解到,多謝傾 囊相受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7-25 13:37 |
雲蹤飄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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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我愛布布於2008-07-25 11:46發表的 :
1.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
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
b甲未得乙的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
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
d甲未得乙的同意,擅自使用乙的房屋
.......

---------------------------------------------

試問:侵害債權是否構成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7-25 19:43 |
雲蹤飄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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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選擇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原則上債權人有選擇權(§208)
b數宗給付中,有給付不能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部分
c以上皆非
(答案是b,我想請問b答案「數宗給付中,有給付不能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部分」,其敘述要表達的是什麼意思呢?何以是正確的呢?)

-----------------------------------------------------

例如:甲有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汽車A、B、C三輛,乙欲向甲買車,雙方約定由乙選定其中一輛為給付(數宗給付),

      不料B 車於訂約後滅失(給付不能),故甲只能就A、C兩輛車中選擇一輛交付給乙(債之關係僅存於餘存之部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7-25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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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另一位大大的解說,真是太感恩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7-27 21:01 |
panda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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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債權,從184I後段要件上來看,限於故意;基本上我贊同"過失"不可能去侵害債權,所以我認為債權能夠成為184I後段所保護的利益客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8-07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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