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85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whu111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資料交換] 六法攻略-民法導讀
在民法中,「物」是私權之客體,也就是私權行使的對象。所謂「物」,是指人身以外人力所能支配,而有經濟價值之獨立物體。所以,「物」通常指有體物,權利不包括在內,至於人類的身體,基於保護人格之理由,當然不能被當成「物」來看待。故事中比喻動個不停的小孩為「動產」,自然是開玩笑的。
男女雙方結婚共組家庭,其財務結構,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婚後財產(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及特有財產(即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所必須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下列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
......
繼承一拋棄後,即不得就遺產為繼承,此為與「限定繼承」最大不同之處,因此究竟該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當事人應慎思。
*故事中建志、建宏父親死亡,繼承因而開始,其父親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即由建志、建宏兄弟及母親三人共同繼承。但因繼承的債務究竟有多少,繼承人無法核算,為避免影響繼承人原有之財產,建志兄弟及其母親採用限定繼承方式,即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僅以所繼承之權利,即該塊建地價值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


本帖包含附件
zip 六法攻略-民法入門.doc   (2022-06-09 14:04 / 183 KB)  
說明:
下載次數:514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文中白話引題解釋!讚!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8-04-11 13:58 |
angel-687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大的資訊真是超級棒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11 14:44 |
Annie32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1 15:09 |
chen126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
這對於民法白痴的我會有很大的幫助 表情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1 15:59 |
eva868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實用,
生活上也可參考,
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8-04-11 16:52 |
emmy8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的無私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2 08:44 |
cortex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的分享


胭脂淚,相留醉,幾時從,
  自是人生長恨水長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4-12 11:14 |
lumous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4 鮮花 x115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你提供生動有趣的民法文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14 11:51 |
carol111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好像不錯呢!下來看看,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8-04-14 14:53 |
LOYEID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適合覺得法律枯燥的人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5 08:59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2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