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7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elena5676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教法學大意--禁治產問題
有一題關於禁治產程序的問題,我很困惑.

Q:下列關於禁治產宣告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不服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者,應提起抗告
  (B) 關於禁治產事由有無之認定,法院得依裁量,命鑑定人鑑定
  (C) 撤銷柰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D) 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答案是C ,我知道C是正確的(法條在民訴§612),但是D(法條§609第二項,也是有記載Y)

有那位大大可以告訴我,D 的錯誤點在那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7 19:11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D不是正確選項的理由,
應是[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之"民法"應該改為"民事訴訟法".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熱心回覆獎勵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7 19:45 |
sbdws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
1.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是以民訴法第619聲請撤銷禁治產
2.於禁治產宣告認為不當,才是依據民訴第609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本題
(D) 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
可改為,於禁治產之原因消滅,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聲請撤銷禁治產o
 
或改為,禁治產宣告認為不當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禁治產之人,得提起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o

個人淺見 表情


[ 此文章被sbdws在2007-11-07 21:0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熱心回覆獎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7-11-07 21:00 |
nacre100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哦哦,原來啊,謝謝sbdws大大解釋.


只要方向對了,總有一天會抵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8 09:04 |
selena5676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sbdws大大的解答, 
我終於懂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8 10:41 |
06110606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二位大大的解釋~~
又會一題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8 20:34 |
cafet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懂了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19 11: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3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