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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試場規則
表情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修正試場規則,增訂除每天第1節得遲到15分鐘入場應試外,其餘各節得於3分鐘內入場應試;另明定隨身攜帶或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具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均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本次修正條文自民國97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試場規則於民國78年5月17日訂定發布,歷經7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民國93年5月12日。為配合現行試務實際作業需要、電腦化測驗擴大施行、已停辦各種檢覈筆試等變遷,並為加強試場秩序維持、維護應考人權利,進行本次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除每天第1節得遲到15分鐘入場應試外,其餘各節得於3分鐘內入場應試,並刪除應考人第1節遲到扣分規定。
二、配合實務需求,應考人入場應試除需具備入場證外,另須具備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的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4 種身分證件之一。
三、明定故意破壞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將扣考處分;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的周邊設備,將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情節重大則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四、增訂故意將已作答讀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情節重大則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五、配合預定於97年6月採行得限制使用電子計算機機型措施,如使用禁止使用的計算工具,由扣考改列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情節重大則扣除該科目全部分數。
六、為符比例原則,避免應考人因一時疏失而遭致扣考處分,應考人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改以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處分;將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的文字、標記等,以及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卡)者,由扣除該科成績20分或其全部分數,改為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明定隨身攜帶或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具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均扣除該科目成績5至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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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感謝提供考試相關訊息^^


~元氣社長~國考行動辦公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11-01 18:15 |
06110606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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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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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提供這麼新的資訊~~~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1 20:48 |
triankle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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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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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二還挺奇怪的...
帶入場證和身分證這兩樣物品,我能理解,
但爲什麼還要多帶另一項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不就可以證明自己的身分了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02 00:48 |
Alberth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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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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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triankle於2007-11-02 00:48發表的 :
修正重點二還挺奇怪的...
帶入場證和身分證這兩樣物品,我能理解,
但什麼還要多帶另一項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不就可以證明自己的身分了嗎?

你應該誤解了上面試場規則修正重點二的意思,也就是說從明年(97年)開始在應考國家考試時,除了要攜帶入場證之外,只需要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的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4 種身分證件其中之一入場即可,並不是要你一定要多帶另一項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但是在應試時萬一發現自己的身分證遺失,可以用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的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來代替身分證供監場人員查驗身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04 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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