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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102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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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可以幫我解答嗎?
一個家庭裡面,有兩個小孩子是收養的,互相沒有血緣關係,請問一下那法律上他們可以結婚嗎?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不過依據判例~好像可以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院 字第 144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25 年 03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3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83、1077 條 ( 19.12.26 )
解 釋 文: 民法第一零七七條所謂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者,僅就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
關係而設之規定,乙男丙女,雖均為甲收養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
條所稱之血親,則乙丙結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條之限制。


[ 此文章被try10212001在2007-10-28 13: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28 10:57 |
sam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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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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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是擬制血親啊
所以是不行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0-28 12:46 |
紫蝴蝶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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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   民法 §983   §988


第九百八十三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九百八十八條 (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

        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紫蝴蝶在2007-10-28 13:4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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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28 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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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你提供了   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我還在   統整所有法條   釋字   判例   中   先等等喔  

除了   我上面提到的 民法

尚有查到   釋字9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91

我認為

原則上:   是兩個養子女彼此不能結婚   (指尚在   法定血親關係   存續中)

例外:   應該可以   (即   彼此 解除法定血親關係   或   如   釋字91提到   當初是以未來結婚為前提)

不知道   這樣解釋你清楚嗎


簡單說

因為   涉及到~

<將來   遺產>   <稱謂>   <雙方意願>   <當初收養人本意>......

所以   不得不   審慎考慮   是否能讓兩個   無血緣關係的養子女   結婚

因為   你想想看  

如果   兩個都還存有法律上   兄妹關係  

直接衝擊到的   是將來兩個小孩子該如何稱呼父母   (是該   稱媽媽還是姑姑)  

還有   此養子女的父母如果死了   遺產要如何分呢......  

(如果沒結婚   女兒仍有一份   如果結婚了   就是媳婦   原則上是不能分   )

哈   希望你能懂我意思......  


PS.建議   要看你考   選擇題 還是申論題

如果是   選擇題   建議選------>不能結婚   (除非   題目有明確指出   是個案特殊情況   就要再自行判斷)

如果是   申論題   建議   把各種說法   即   法條   釋字 判例   個案   皆 提一下

  再引出   "最新"的實務見解   最後   再提你自己的看法


[ 此文章被紫蝴蝶在2007-10-28 14: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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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0-28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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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我大概知道妳的意思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10-28 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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