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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102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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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可以帮我解答吗?
一个家庭里面,有两个小孩子是收养的,互相没有血缘关系,请问一下那法律上他们可以结婚吗?
麻烦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不过依据判例~好像可以耶@@
发文单位: 司法院
解释字号: 院 字第 1442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25 年 03 月 02 日
资料来源: 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4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983、1077 条 ( 19.12.26 )
解 释 文: 民法第一零七七条所谓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者,仅就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之
关系而设之规定,乙男丙女,虽均为甲收养之子女,但并非同法第九六七
条所称之血亲,则乙丙结婚,自不受同法第九八三条之限制。


[ 此文章被try10212001在2007-10-28 13:4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28 10:57 |
sam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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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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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们是拟制血亲啊
所以是不行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0-28 12:46 |
紫蝴蝶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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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   民法 §983   §988


第九百八十三条 (结婚之实质要件--须非一定之亲属)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第九百八十八条 (结婚之无效)

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


    三、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

        不在此限。


[ 此文章被紫蝴蝶在2007-10-28 13:4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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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每个好国民   应有的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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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28 13:34 |
紫蝴蝶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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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你提供了   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我还在   统整所有法条   释字   判例   中   先等等喔  

除了   我上面提到的 民法

尚有查到   释字9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91

我认为

原则上:   是两个养子女彼此不能结婚   (指尚在   法定血亲关系   存续中)

例外:   应该可以   (即   彼此 解除法定血亲关系   或   如   释字91提到   当初是以未来结婚为前提)

不知道   这样解释你清楚吗


简单说

因为   涉及到~

<将来   遗产>   <称谓>   <双方意愿>   <当初收养人本意>......

所以   不得不   审慎考虑   是否能让两个   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女   结婚

因为   你想想看  

如果   两个都还存有法律上   兄妹关系  

直接冲击到的   是将来两个小孩子该如何称呼父母   (是该   称妈妈还是姑姑)  

还有   此养子女的父母如果死了   遗产要如何分呢......  

(如果没结婚   女儿仍有一份   如果结婚了   就是媳妇   原则上是不能分   )

哈   希望你能懂我意思......  


PS.建议   要看你考   选择题 还是申论题

如果是   选择题   建议选------>不能结婚   (除非   题目有明确指出   是个案特殊情况   就要再自行判断)

如果是   申论题   建议   把各种说法   即   法条   释字 判例   个案   皆 提一下

  再引出   "最新"的实务见解   最后   再提你自己的看法


[ 此文章被紫蝴蝶在2007-10-28 14: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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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weifan) | 理由: 嗯嗯嗯~~~~很棒很棒^^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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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0-28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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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7-10-28 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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