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Rioss于2007-08-28 22:58发表的 : 何谓人事行政行为?在解释上并非单义确定之概念而是指考试,任用,考绩,保障,.......等等又如NR.491免职必须践行正当法律程序既然践行正当法律程序那为何不能用行政程序法呢.......
下面是引用lili700707于2007-08-29 15:19发表的 : 简单来说,因为免职改变了他公务员的身份,而考试,任用,考绩,保障,.......等等,这个人还是公务人员,我想 真正的区别应该是在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