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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诉讼口诀!!!(转载请附出处和作者,谢谢)
http://tw.myblog.yahoo.com/jw...YUcCsuUfrw--
免费开放,不需雅币。这是我自已编的一字字打的,大家一起加油吧。
民诉

三日 声请法官回避于三日内释明之

三日 他造接到前项通知后,得于三日内阅览原本,并制作缮本或影本。

三日 如已指定言词辩论期日者,至迟应于该期日三日前为之。

三日 定暂时状态处分期满前得声请延长之,但延长期间不得逾三日。



五日 法院因他造之声请,应命其于五日内提出

五日 宣示判决者,应于五日内交付之。

五日 就审期间,至少应有五日。

五日 拘束债务人自由债权人应于裁定送达后五日内起诉



七日 简化协议(七星化协)

七日 判决确定证明书(判正妻输---判证七书)

七日 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裁定前先为一定之紧急处置之有效期间。(甲仙骑---假先七)



星期 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辩论终结时起,不得逾二星期。



十日 寄存

十日 天灾

十日 正本

十日 书处异议

十日 司法事务官异议

十日 言辩前就审

十日 未异议视为同意撤回

十日 调不成十日内起诉

十日 调解成立十日内笔录

十日 起诉请求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



十五日 终止失误(十五)防卫本人

十五日 被上失误(十五)答辩二审



二十日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   (吃鹅死===痴二十)

二十日 诉讼不经裁判而终结者,法院应依声请以裁定为诉讼费用之裁判。(不才而终,二十费裁---鹅死非材)

二十日 供担保人证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间   (担人二十)

二十日 提起上诉,应于第一审判决送达后二十日 (民诉鹅死于杉树,二十上诉)

二十日 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上诉人应于提起上诉后二十日内,提出理由书于原第二审法院(上诉理书,你输饿死,二十)

二十日 支付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发命令之法院提出异议。(一一饿死 ---异议二十)

二十日 国内公示二十日生效。外国六十。(公示:鹅死留尸 二十六十)



三十日 调解不成立后三十日内起诉者,当事人应缴之裁判费,得以其所缴调解之声请费扣抵之。

三十日 保全证据程序终结后逾三十日

三十日 再审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

三十日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

三十日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应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



个月 未定期间者,动产以二个月租金之总额为准

个月 诉讼费用声请返还,至迟应于裁判确定或事件终结后三个月内为之。

个月 得于撤回后三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三分之二。

个月 经当事人于四个月内预纳或垫支费用者,续行其诉讼程序        

个月 其逾四个月未预纳或垫支者,视为撤回其诉或上诉

个月 寄存之文书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机关应保存二个月

个月 但因战事不能执行职务者,诉讼程序在法院公告执行职务届满六个月以前当然停止

个月 命履行扶养义务之判决。但以起诉前最近六个月分及诉讼中履行期已到者为限。

个月 发支付命令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于债务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个月 申报权利之期间,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后登载公报、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之日起,应有二个月以上。

个月 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三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

个月 不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埸者,法院应依其声请,另定新期日。前项声请,自有迟误时起,逾二个月后,不得为之

个月 宣告证卷无效===应有三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个月 法院认当事人有和谐之望者,得以裁定命于六个月以下之期间内,

个月 婚姻事件之原告,于判决确定前死亡者,有权提起同一诉讼之他人,得于其死亡后三个月内承受诉讼。

个月 陈报期间,自公示催告最后登载公报或新闻纸之日起,应有六个月以上

个月 失踪人满百岁者得定为自黏贴牌示处之日起二个月以上

个月 否认子女之诉,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



年 除权判决宣示后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销之诉。

年 再审之理由发生或知悉在后者,均自知悉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后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年 迟误不变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得声请回复原状。

年 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间在一年以下者

年 因水利涉讼,以一年水利可望增加收益之额为准。

年 因定期给付或定期收益涉讼,其期间超过十年者,以十年计算。



元 唯三罚六万!!!

  1、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得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2、证人已受前项裁定,经再次通知,仍不到场者,得再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拘提

  3、上诉二审认上诉人之上诉显无理由或仅系以延滞诉讼之终结为目的者,得处上诉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元 对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不得上诉。

元 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小额程序

元 非因财产权而起诉者,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三千元。

元 对于确定之裁定声请再审者,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

元 抗告,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再为抗告者,亦同。

元 依第四十四条之二请求赔偿之人,其裁判费超过新台币六十万元部分暂免征收

元 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所命给付之金额或价额未逾新台币五十万元之判决

元 除有第四百零六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于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新台币十万元以下          

元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于调解期日到场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千元

元 关于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简易程序。

元 声请或声明不征费用。但下列声请,征收裁判费新台币一千元:

  一 声请参加诉讼或驳回参加。             (加千)

  二 声请回复原状。                     (千回)

  三 起诉前声请证据保全。                 (老千保千)

  四 声请发支付命令。                   (老千支付)

  五 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撤销假扣押、假处分裁定。(老千假扣)

  六 声请宣告禁治产或撤销禁治产。           (禁止老千)

  七 声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或宣告死亡。       (老千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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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三日 审判笔录,应于每次开庭后三日内整理之

三日 由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为之者,应于执行后三日内报告该管检察署检察官及法院。

三日 前二项搜索,由检察官为之者,应于实施后三日内陈报该管法院

三日 原审法院认为全部或一部无理由者应于接受抗告书状后三日内,送交抗告法院,并得添具意见书

三日 法院认为有审理由者,应为开始再审之裁定得于三日内抗告。

三日 得于三日内电请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再加审核。

三日 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于令到三日内执行之



五日 原因消灭后五日内,得声请回复原状。

五日 在侦查中延长羁押期间,应由检察官附具体理由,至迟于期间届满之五日前声请法院裁定。

五日 法院认为不应准许者,应于五日内撤销之

五日 检察官受理前项声请,除认其为不合法或无理由予以驳回者外,应于五日内为保全处分。

五日 于辩论终结之期日宣示判决者,应于五日内交付之。

五日 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列各罪之案件至迟应于五日前送达。

五日 缓起诉处分书前项送达,自书记官接受处分书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五日 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声请期间为五日,自为处分之日起算



七日 于辩论终结后七日内,声请法院定期播放审判期日录音或录影内容核对更正之。

七日 因鉴定被告心神或身体之必要,得预定七日以下之期间,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适当之处所。

七日 裁判正本之送达接受裁判原本之日起,至迟不得逾七日

七日 七日内声请再议

七日 第三审法院之检察官接受卷宗及证物后,应于七日内添具意见书送交第三审法院。



十日 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及旅费应于讯问完毕后者十日内,向法院为之。

十日 十日内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向该管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十日 上诉三审得于提起上诉后十日内补提理由书于原审法院;未补提者,毋庸命其补提。

十日 自简易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得提起上诉之晓示

十日 协商--法院应于接受前条之声请后十日内,讯问被告并告以所认罪名、法定刑及所丧失之权利。

十日 但于宣示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当事人声请法院交付判决书者,法院仍应为判决书之制作



十五日 因事故间隔至十五日以上者,应更新审判程序。



二十日 依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因重要证据漏未审酌而声请再审者,应于送达判决后二十日内为



三十日 与被告协商,应得被害人之同意。第一项之协商期间不得逾三十日。

三十日 公示送达前项送达,自最后登载报纸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发生效力。  



个月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

个月 提起自诉之人,于一个月内声请法院承受诉讼

个月 没收物,于执行后三个月内,由权利人声请发还者

个月 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无人声请发还者,以其物归属国库

个月 法院裁判时未并宣告保安处分,而检察官认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于裁判后三个月内,声请法院裁定之



年 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

年 迳行拘提 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年 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年 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

年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为缓起诉处分,

年 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以三次为限,第三审以一次为限。

年 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年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

  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年 法院为协商判决所科之刑,以宣告缓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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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强制处分7种(1传唤、2拘提、3通缉、4逮捕、5羁押、6搜索、7扣押)

★   传唤VS拘提

一、 传唤要传票,拘提要拘票。二者皆要式。主体在侦查中皆检察官,审判中是审判长、受命法官。司警、司官、检、现役军人长官为拘提之执行机关。

二、 传唤使被告任意于一定时间亲赴法院。拘提引致被告于法院或其他指定处所使之就讯。

三、 二者客体皆含被告、自诉人、证人。但传唤尚有代理人、鉴定人、通译。鉴定证人视为证人可以拘   提。(注意被告之身体名誉、不得逾必要)

四、     传唤无要件但需按时讯问,但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拘提。而犯罪嫌疑重大且1、无一定住居。或2、逃亡或逃亡之虞。3、湮伪变证据或勾串。4、死无5以上。

★   通缉VS逮捕

一、通缉指表示拘补被告。逮捕表强制被告到场就讯,可分为通缉犯、现行犯、迳行(犯疑)。

二、通缉要通缉书,逮补非要式。通缉侦查中限检察长或首席检察官,审判中「法院院长」

三、通缉要件是逃亡藏匿,逮捕于通知或公告通缉后、现行犯、犯疑情况急迫。

四、通缉、逮捕---逮捕现行犯之解送、拘捕被告之解送、即时讯问。皆注意被当之身、名、必要。

五、检、警官(不含司警)、利害关系可逮补通缉犯。任何人可逮现行犯。检警(官)迳行逮捕。

★拘提VS羁押

一、羁押需押票,为保全被告、证据、诉讼程序之进行及刑罚之执行。主体法院,客体被告。

二、于法官讯问后,有101/ 101之1,有必要时。1、被告得自备饮食及日用必需物品,并与外人接见、通信、受授书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监视或检阅之。2、被告非有事实足认为有暴行或逃亡、自杀之虞者,不得束缚其身体。束缚身体之处分,以有急迫情形者为限,由押所长官行之,并应即时陈报法院核准。

三、羁押执行机关是司法警察。和拘提皆要式、皆有对被告、执行机关皆有司法警察。

★搜索VS扣押

一、搜索发现被告或应扣押之物,扣押取得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之占有。

二、二者皆要式,皆为搜索票,皆对被告或犯嫌身物、电磁纪录、住所(必要)、第三人(相当理由)。

  扣押还有可没收之物。二者主体皆法官。执行机关皆检(事)、警(官)、法官。

三、搜索应保守秘密并注重受搜人名誉。抗搜得强搜但不得逾必。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于声请核发之搜索票执行后,应将执行结果陈报核发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执行者,应叙明其事由。

★羁押VS扣押

一、二者皆要式,一要押票,一要搜索票。羇押和扣押都有对被告。羁押主体法院,扣押乃法官。

二、羁押和扣押的执行机关都有司法警察。但扣押还有检、检事、警官、法官。

三、扣押124、132。羇押105。

★拘提VS通缉

一、拘提要拘票,通缉要通缉书。二者客体皆有被告,但拘提常可对证人、自诉人。

二、拘提侦察中由检,通缉侦察中由检长、首检。拘提审判中由审长、受命法官。通缉由院长。

三、拘提和通缉的原因都有被告逃亡。但拘提尚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犯疑重大而无一定住居、湮伪变证据或勾串,死无5之因

四、拘提、通缉、逮捕皆要注意被告身、名、必要。即时讯问、拘捕被告之解送。

五、通缉无执行机关。但拘提由警(官)、检、现行军人之长官。



【3当事人】「检自被」

【4高一审3罪】「内外国」

【7相牵连案件4种】「1数,数1数,数时地各,藏湮伪赃不含诬告」

【9指定管辖3种】「有争,无他,不辩」

【10移转管辖2种】「不能,公安」

【17自行回避8种】「害偶订定佐证检前」

【18声请回避2种】「有17不回,以外足认」

【27独立被疑选辩6种】「法直血配长属」(3血无姻)

【31条强制辩护案件】「三上,高一,智障未选,低收声请,或认有必。」

【35辅佐被自5种】「配直血长属」(3血无姻无法)

【59公示送达3种】「不明不能不及」

【61司警送达文书4种】「裁判不缓」(应作收受证书并签名不含起诉书)

【71传票4项】「名由所拘」(通知书不含无正当理由不到者得命拘提)

【76犯疑迳拘4种】「住逃湮五」

【88-1情急迳拘4种】「现押盘五」

【93-1不计时8种】「碍在夜身,四六四提」(辩四,通六,保四)

【95讯问被告先告4项】「名保护据」

【100-3夜讯4种】「明夜检急」

【101羁押3形】「逃湮五」

【101-1反覆实施】「火交猥加乘幼,伤自强,恐窃夺诈取」

【110具保声停3人】「被辅辩,不含代」

【114不得驳停押3种】「3,52,保」

【116-2不得危恐10种】「被证鉴公,直血配姻长属」(3血2姻)

【117再行羁押5种】「不到,违住,新生,违遵,5保」

【119免保4种】「撤押、再押、不起、押消」

【128搜索票】「因、人、地、时」

【131迳搜3种】「逮内,追内,急内」

【147夜搜3种】「假食赌」

【159-3传则可证4种】「亡身外拒」

【159-4文书可证3种】「公业他」

【163-2不必声调4种】「不能,无关,无必,再声」

【166-1得诱7种】「身无忆敌故先必」

【166-7正由4种】「假重推名」

【180证得拒3】「配约法」(3血2姻)

【182业务拒证10人】「医药产宗,律辩公会,业佐或曾」

【186不得令具2人】「未16,精」

【213勘验6得】「犯所,检身,验尸,剖尸,物件,必要」

【219-1证保4人】「告疑被辩」

【233独告活2死6】「被之法配」「被之配直血姻长属」(3血2姻)

【234专告5罪】「风奸和自信」

a「风---本之尊,配及配之尊」b「奸,偶」c「和诱有偶,偶」

d「妨自,直血姻长属(3血2姻)」e「妨名信,死之配直血姻长属(3血2姻)」

【235特独】「法,法之配血姻长属(4血3姻)」===被告

      「直血姻长属(3血2姻),不含配」===独告

【252绝对不起诉10种】「定完赦废乃死审罚刑疑」

【253-1缓诉】「死无3外,刑57及公益,缓1至3年」

【253-2缓8】「歉书赔公,义戒被再」(赔被,支公可强执)(赔公义戒,应得被同)(40-240)

【253-3撤缓3】「故犯徒,受有徒,违应尊」

【256职再议】「死无3因疑不足不起;缓无人」

【260唯2再诉】「新事新证,伪变、虚伪、变更、惩戒」

【273-1简审4外】「死无3高」

【288-3声异4人】「当代证辅,对审命证指」

【289言辩3序】「检被辩」

【299免刑得3】「歉书金」

【302免诉应4】「定完赦废」

【303不理应7】「违重逾背死审八」

【307不言得4】「违免不管」(违260再诉、免诉、不受理、管错)

【310-1得仅记3】「六下,证由、不采、适法」

【316视撤7】「无免免缓金训,不理」

【345独上2人】「被之法配,为被益」

【346代上2人】「代辩为被益」

【367不得3上】「三窃侵诈背恐赃」

【379当然违背法令14种】「组回公管理,被辩检新,证机请参矛」(381刑变废免得上诉)

【393上3得调5】「违法,免诉,援法,废变,赦死」

【398上3应自3】「可裁,免不,废变赦死」

【404得抗2】「明文,押保责限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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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我自已打的
1普通审判籍-自然人
2普通审判籍-法人及其他团体
3因财产权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4因财产权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5因财产权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6因业务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7因船舶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8因船舶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9因社员资格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0因不动产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1因不动产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2因契约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3因票据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4因财产管理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5因侵权行为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6因海难救助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7因登记涉讼之特别审判籍
18关于继承事件之特别审判籍
19关于继承事件之特别审判籍
20共同诉讼之特别审判籍
21共同诉讼之特别审判籍
22管辖之竞合
23管辖竞合之效果选择管辖
24合意管辖及其表意方法
25拟制之合意管辖
26合意管辖之限制
27定管辖之时期
28移送诉讼之原因及程序
29移送前有急迫情形之必要处分
30移送裁定之效力
31移送裁定之效力
32法官之自行回避及其事由
33声请法官回避及其事由
34声请法官回避之程序
35声请法官回避之裁定
36声请法官回避裁定之救济
37声请法官回避之效力
38职权裁定回避之效力
39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40当事人能力
41选定当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42选定当事人之程序
43选定当事人丧失其资格之救济
44选定当事人为诉讼行为之限制
44-2公告晓示
44-3提起不作为诉讼之权
44-4诉讼代理人之选任
45诉讼能力
46外国人之诉讼能力
47法定代理及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应适用之法规
48能力、法定代理权或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欠缺之追认
49能力、法定代理权或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欠缺之补正
50选定当事人能力欠缺之追认或补正
51特别代理人之选任其及权限
52法定代理规定之准用
53共同诉讼要件
54主参加诉讼
55通常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56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56-1未共同起诉之人追加为原告
57续行诉讼权
58诉讼参加之要件
59诉讼参加之程序
60当事人对第二人参加诉讼之异议权
61参加人之权限
62独立参加之效力
63本诉裁判对参加人之效力
64参加人之承担诉讼
65告知诉讼
66告知诉讼之程序
67告知诉讼之效力
67-1诉讼事件及进行程度通知利害关系人之第三人
68诉讼代理人之限制
69委任诉讼代理人之方式
70诉讼代理人之权限
70-1诉讼代理人之权限
71各别代理权
72当事人本人之撤销或更正权
73诉讼代理权之效力
74终止诉讼委任之要件及程序
75诉讼代理权欠缺之补正
76辅佐人到场之许可及撤销
77辅佐人所为陈述之效力
77-1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
77-2数项诉讼标的价额之计算
77-3原告应负担对待给付之计算
77-4地上权永佃权涉讼其价额计算
77-5地役权涉讼其价额之计算
77-6担保债权涉讼其价额之计算
77-7典权涉讼其价额之计算
77-8水利涉讼其价额之计算
77-9租赁权涉讼其价额之计算
77-10定期给付涉讼其价额之计算
77-11分割共有物涉讼其价额之计算
77-12诉讼标的价额不能核定者
77-13财产权起诉诉讼标的金额之计算
77-14非财产权诉讼其诉讼费之微收
77-15反诉之裁判费
77-16上诉之裁判费
77-17再审裁判费之征收
77-18抗告裁判费之征收
77-19声请或声明裁判费之征收
77-20声请费之征收
77-21视为起诉者裁判费之征收
77-22并案请求赔偿人裁介费之征收
77-23其他费用之征收
77-24到场费用之计算
77-25律师酬金之订定及标准
77-26裁判费之加征
78诉讼费用负担之原则
79一部胜诉一部败诉之负担标准
80原告负担诉讼费用
80-1分割共有物或定经界等诉讼费用之负担
81由胜诉人负担诉讼费用
82由胜诉人负担诉讼费用
83撤回诉讼上诉或抗告之诉讼费用负担
84和解时之诉讼费用负担
85共同诉讼之诉讼费用负担
86参加人之诉讼费用负担
87依职权为诉讼费用之裁判
88对诉讼费用声明不服之限制
89第三人负担诉讼费用
90依声请诉讼费用之裁判
91声请确定诉讼费用额之要件及程序
92确定诉讼费用额之程序
93确定之方法
94费用之计算
94-1诉讼费用之预纳
95裁定程序准用本节规定
95-1国库负担诉讼费用
96命供诉讼费用担保之要件
97声请命货担保之限制
98被告之拒绝本案辩论权
99命供担保裁定之内容
100裁定之抗告
101不遵期提供担保之效果
102供担保之方法
103担保之效力
104担保物返还原因及程序
105供担保物之变换
106其他依法令供诉讼上担保者准用之规定
107诉讼救助之要件
108外国人诉讼救助之要件
109声请诉讼救助之程序
109-1诉讼救助之驳回
110诉讼救助之效力
111诉讼救助之效力
112诉讼救助效力之消灭
113诉讼救助之撤销
114诉讼费用之征收
115裁定之抗告
116书状应记载事项
117书状之签名
118书状内引用证据
119书状缮本或影本之提出
120他造对附属文件原本之阅览
121书状欠缺之补正
122以笔录代书状
123依职权送达
124送达之机关
125嘱托送达于管辖区外送达
126自行交付送达
127对无诉讼能力人之送达
128对外国法人团体之送达
129对军人之送达
130对在监所人之送达
131商业诉讼事件之送达
132对诉讼代理人之迗达
133送达代收人之指定
134指定送达代收人之效力
135应送达之文书
136送达处所
137补充送达
138寄存送达
139留置送达
140送达时间
141送达证书
142不能送达时处置
143送达证据之方法
144嘱托送达对治外法权人
145嘱托送达对外国送达
146嘱托送达对驻外使节送达
148受托送达之处理
149声请公示送达之事由
150职权公示送达
151公示送达之方法
152公示送达生效时期
153公兆送达证书
153-1诉讼文书之传送
154指定期日之人
155指定期日之限制
156期日之告知
157期日应为行为处所
158期日之开始
159期日之变更或延展
160裁定期日酌定及其起算
161期间之计算
162在途期间之扣除
163期间之伸长或缩短
164回复原状之声请
165声请回复原状之程序
166声请回复原状之裁判
167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之指定期日及期间
168当然停止之当事人死亡
169当然停止之法人合并
170当然停止之丧失诉讼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权消灭
171当然停止之信托任务终了
172当然停止之丧失一定资格或死亡
173当然停止之例外规定
174当然停止之破产宣告
175承受诉讼之声明
176声明承受诉讼之程序
177法院之承受诉讼声明处置
178命续行诉讼
179裁定之抗告
180当然停止之法院不能执行职务
181裁定停止之特殊障碍事故
182裁定停止之讼诉之裁判以他诉讼法律关系为据
182-1裁定停止之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见解有异
182-2裁定停止之已在外国法院起诉之事
183裁定停止之犯罪嫌疑涉其裁判
184裁定停止之提起主参加诉讼
185裁定停止告知诉讼
186裁定停之之撤销
187裁定之抗告
188当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
189合意停止
190合意停止之期间及次数之限制
191拟制合意停止
192言辞辩论之开始
193当事人之陈述
194声明证据
195当事人之陈述
195-1不公开审判之要件
196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提示时期
197责问权
198审判长之职权
199审判长之职权
199-1审判长之职权
200当事人之发问权
201对审判长指挥诉讼提出异议之裁定
202受命法官之指定及法院之嘱托
203法院因阐明或确定诉讼关系得为处置
204分别辩论
205合伴辩论
206限制辩论
207应用通译之情形
208调查证据之期日
209调查证据之期日
210再开辩论
211再开辩论
212言辞辩论笔录应记载之事项
213言辞辩论笔录实质上应记载之事项
214言辞辩论笔录制作之辅助设备
215笔录内引用附卷文书之效力
216笔录之朗读阅览
217笔录之签名
218笔录之增删
219笔录之效力
220裁判之方式
221判决之形式要件;言词审理、直接审理
222判决之实质要件-自由心证
223判决之宣示及宣示之期日
224宣示判决之程式
225宣小判决之效力
226判决书之内容
227判决书之签名
228判决原本之交付
229判决正本之送达
230判决正本及节本之程式
231判决羁束力之发生
232判决之更正
234裁定之审理---不采言辩论主义
235裁定之宣示
236裁定之送达
237应附理理之裁定
238裁定羁束力之发生
239裁定准用判决之规定
240书记官处分之送达及异议
241诉讼文书之保存
242诉讼文书之利用
243诉讼文书利用之限制
244起诉之程式
245保留关于给付范围之声明
246将来给付之诉要件
247提起确认之诉要件
248客观诉之合并
249诉讼要件之审查及补正
250言词辩论期日之指定
251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之送达及就审期间
252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之记载
253一事不再理
254当事人恒定原则
256诉之变更或追加
257诉之变更或追加之禁止
258诉之变更或追加之判决
259反诉之提起
260反诉之限制
261诉之变更追加及提起反诉之程式
262诉讼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263诉之撤回效力
264反诉之撤回
265当事人准备书状之记载及提出
266原告准备书状之记载事项
267被告答辩状之提出时期
268言词辩论准备未充足之处置
268-1摘要书状之提出
268-2书状之说明
269法院于言词辩论前得为之处置
270准备程序
270-1阐明诉讼关系之程序
271准备程序笔录之记载
271-1独任审判之诉讼事件之准用
272受命法官行准备程序之准用
273当事人一造不到场之处置
274准备程序之终结及再开
275言词辩论时应践行之程序
276准备程序之效果
277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
278举证责任之例外之显着或已知事实
279举证责任之例外之自认
280举证责任之例外之视同自认
281举证责任之例外之法律上推定之事实
282举证责任之例外之事实之推定
282-1当事人不正当妨碍举证之处置
283为法院不知之习惯、地方法规及外国法令举证
284事实之释明
285证据之声明
286证据之调查
287定调查期间
288依职权调查
289嘱托调查
290嘱托调查
291嘱托调查时对当事人之告知
292代嘱托他法院调查
293代嘱托他法院调查
294调查证据笔录
295于外国调查
296当事人不到场时之调查
296-1当事人不到场时之调查
297调查证据后法院应为之处置
298人证之声明
299通知证人到场之程式
300通知现役军人为证人
301通知在监所人为证人
302作证义务
303证人不到场之处罚
304元首为证人之询问
305证人之讯问
306公务员为证人
307得拒绝证言之事由
308不得拒绝证言之事由
309拒绝证言之程序
310拒绝证言当否之裁定
311拒绝证书之处罚
312具结之证人
313具结之程序
313-1证人以书状为陈述之具结
314不得令具结者
315拒绝具结之处罚
316隔别讯问与对质
317人别讯问
318连续陈述
319法院之发问权
320当事人之声请发问及自行发问
321命当事人及旁听人退庭讯问
322受命受托法官讯问证人之权限
323证人法定日费及旅费之请求廿
324准用人证之规定
325鉴定之声请
326鉴定人选任及撤换
327受命或受托法官行鉴定之权利
328为鉴定人之义务
329拘提之禁止
330不得为鉴定人程免除鉴定义务
331鉴定人之拒却
332拒却鉴定人之程序
333拒却鉴定人裁定之抗告
334鉴定人具结程式
335鉴定人陈述义务及方法
336多数鉴定人陈述意见之方法
337鉴定人之职权
338鉴定人法定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339鉴定证人
340嘱托鉴定
341声明书证
342声明书证
343命他造提出之文书
344当事人有提出义务之文书
345当事人违背提出文书命令之效果
346声请命第三人提出文书
347命第三人提出文书之裁定
348第三人提出文书义务之范围
349第三人不从提出文书命令之判裁
350书证之调取
351第三人之权利
352文书提出之方法
353原本之提出及缮本证据力推定
354调查文书证据之笔录
355文书证据力之公文书
356文书证据力之外国公文书文书之发还
357文书证据力之私文书
357-1就真正文书故意争执之处罚
358文书之证据之私文书
359文书真伪之辨别
360鉴别笔迹之方法及违背书写命令之效果
361文书之发还及保管
363准文书
364勘验之声请
365勘验之实施
366勘验笔录
367准用书证提出之规定
367-1当事人讯问
367-2虚伪陈述之制裁
367-3准用人证提出之规定
368声请证据保全之要件
369管辖法院
370声请保全证据应记载之事项
371声请之裁定
372依职权保全证据
373调查证据期日之通知
374选任特别代理人
375调查证据笔录之保管
375-1声请再为讯问
376保全证据之费用
376-1协议笔录
376-2保全证据程序尚未系属之处置
377试行和解
377-1两造当事人声请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订定
377-2当事人一造声请和解及和解方案之提出
378试行和解之处置
379和解笔录
380和解之效力与继续审判之请求
380-1得为执行名义要件
381终局判决
382一部终局判决
383中间判决
384舍弃认诺判决
384-1中间判决或舍弃认诺判决之判决书制作程式
385一造辩论判决
386不得一造辩论判决之情形
387不到场之拟制
388判决之范围
389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之判决
390应依声请宣告假执行之判决
391宣告假执行之障碍
392附条件之假执或免为假执行之宣告
393假执行之声请时期及裁判
394补充假执行判决
395假执行宣告失效
396定履行期间及分次履行之判决
397情事变更法则
398判决确定之时期
399判决确定证明书
400既判力之客观范围
401既判力之主观范围
402外国法院确定判决之效力
403强制调解之事件
404声请调解之事件
405声请调解之程式
406声请调解之裁定
406-1调解委员之选任
406-2地方法院调解委员之列册、选任
407调解期日之指定与通知书之送达
407-1调解程序之指挥
408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场
409违背到场义务之处罚
409-1声请命他造为一定之行为不行为及提供担保
410调解处所
410-1报请法官处理调解之裁定
411调解委员之报酬
412参加调解
413审究争议之所在
414调解之态度
415-1调解条款及调解程序笔录
416调解成立之效力与调解无效或撤销
417依职权为解决事件之方案
418对职权调解方案之弱议及调解成立之拟制
419调解不成立之效果
420当事人不到场之效果
420-1移付调解
421调解笔录
422调解之陈述或誏步不得为裁判之基础
423调解不成立费用之负担
424简易程序诉状之声明事项
425调解费用一经撤回之负担
426调解事件之保密
427简易诉讼之标的
427-1同一地方法院之事务分配
428言词起诉
429言词起诉之送达与就审期间
430通知书应为特别之声明
431准备书状
432当事人之自行到庭
433证据调查之便宜方法
433-1简易诉讼之辩论期日
433-2言辞辩论之笔录
433-3一造辩论之判决
434判决书之记载
434-1判决书仅记载主文之情形
435简易程序之变更追加反诉
436简易程序之实行
436-1上诉及抗告程序之准用
436-2上诉利益逾法定数额之第二审判决的上诉及抗告
436-3上诉利益逾法定数额之第二审判决的上诉及抗告之限制
436-4上诉及抗告理由
436-5上诉或抗告之裁定驳回
436-6提起再审之诉或声请再审之限制
436-7重要证物漏未斟酌提起再审之诉或声请再审
436-8适用小额程序之事件或不适用者之处理
436-9约定债务履行地或合意管辖
436-10使用表格化诉状
436-11得于夜间或休息日进行程序
436-12调解期日不到场之效果
436-14不调查证据之情形
436-15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之适用
436-16不得为适用小额程序而为一部请求
436-18简化判决书
436-19诉讼费用之计算及文书
436-20假执行
436-21按期清偿及免除部分给付
436-22逾期不履行分期给付或缓期清偿
436-23小额程序之准用
436-24第一审判决之上诉或抗告
436-25上诉状之记载事项
436-26发回原法院或自为裁判
436-27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
436-28新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提出
436-29言辞辩论之例外
436-30第二审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436-31上诉或抗告驳回不得以同理由提起再审
436-32上诉抗告再审程序之准用
437第二审上诉之特别要件
438第二审上诉之范围
439上诉权之舍弃
440上诉期间
441上诉之程式
442原审对不合法上诉之处置
443上诉状之送达
444第二审对不合法上诉之处置
444-1上诉理由书、答辩状之提出
445言词辩论之范围
446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之限制
447第一审之续行
448第一审之续行
449上诉无理由之判决
449-1上诉无理由或延滞诉讼之处罚
450上诉有理由之判决
451废弃原判决将事件发回原法院或自为判决
451-1不得废弃原判决
452废弃原判决将事件移送于管辖法院
453言词审理之例外
454第一审判决事实之引用
455假执行上诉之辩论与裁判
456裁定宣告假执行
457财产权诉讼之宣告假执行
458假执行之裁判不得声明不服
459上诉之撤回
460附带上诉之提起
461附带上诉之效力
462上诉事件终结局对卷宗之处理
463第一审程序之费用
464第三审上诉之特别要件
465不得上诉之规定未于第二审声明不明
466上诉利益之计算
466-1诉讼代理人之委任
466-2诉讼代理人之资格
466-3诉讼费用
466-4迳向第三审提起飞跃上诉
467不得上诉之规定
468违背法令之意义
469当然违背法令之情形
469-1上诉许可常
470上诉状之提出
471补提书状于第二审法院之处置
472上诉理由书状等之提出
473上诉声明范围之限制
474不经言辞辩论之情形
475调查之范围
476判决之基础
477上诉有理由之判决
477-1不得废弃原判决
477-2不得废弃原判决
478废弃原判决而自为判决
480发回或发交所应为之处置
481第二审程序之准用
482得抗告之裁定
483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则
484财产诉讼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异议之裁定
485异议之提出之准抗告
486再抗告
487抗告期间
488提起抗告之程序
490原法院或审判长对抗告之处置
491抗告之效力
492抗告法院之裁定
495拟制抗告或异议
495-1抗告及再抗告之准用
496再审事由
497再审事由
498再审事由
499-1不得提起再审之事由
499再审管辖法院
500提起再审之期间
501提起再审之程式
502再审之诉之驳回
503本案审理之范围
504再审之诉之驳回
505各审程序之准用
505-1再审之诉之准用规定
506判决之效力
507准再审
507-1第三人撤销诉讼要件
507-2第三人撤销之诉之管辖法院
507-3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原确定判决效力
507-4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变更原判决
507-5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准用规定
508声付支付命令之要件
509声请支付命令之限制
510管辖法院
511声请支付命令之程式
512法院之裁定
513支付命令之驳回
514支付命令应载事项
515支付命令之送达
516提出异议之程式
518逾期异议之驳回
519异议之效力
521支付命令之效力
522声请假扣押之要件
523假扣押之限制
524假扣押之管辖法院
525声请假扣押之程式
526请求假扣押原因之释明
527免为或撤销假扣押方法之记载
528假扣押裁定及抗告
529撤销假扣押原因之未依期起诉
530撤销假扣押原因之原因消灭
531撤销假扣押时债权人之赔偿责任
532假处分之要件
533假扣押规定之准用
535假处分之方法
536假处分撤销之原因
537-1押收债务人财产或拘束自由之程式
537-2押收债务人财产或拘束自由之裁定
537-3押收债务人财产或拘束自由之送交法院
537-4押收债务人财产或拘束自由之起诉期限
538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
538-1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之紧急处置
538-2定暂时状态之处分返还给付
538-3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损害赔偿责任
538-4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假处分
539一般公示催告之要件及效果
540淮许之裁定
541公示催告之记载
542公告方法
543申报权利期间
544期间已满未为除权判决前申报之效力
545除权判决之声请
546除权判决前之职权调查
547驳回声请之裁判
548对申报权利争执之处置
549除权判决前之言词辩论
549-1费用之负担
550除权判决之公告
551除权判决之撤销
552撤销除权判决之期间
553撤销除权判决之准用
554对于除权判决所附限制及保留之抗告
555公示催告程序之合并
556宣告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
557管辖法院
558公示催告之声请人
559声请之程序
560公示催告之记载
561公示催告之公告
562申报权利之期间
563申报权利后处置
564除权判决及撤销除权判决之公告
565除权判决之效力
566禁止支付之命令
567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销
568婚姻事件之专属管辖
569婚姻事件之当事人
570未成年夫妻之诉讼能力
571禁治产人于婚姻事件之诉讼代理
572诉之合并变更追加或反诉
572-1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
573提起独立之诉之限制
574认诺自认效力之不适用
575当事人未提事实之斟酌
575-1证据之调查及征询主管或社会福利机构
576当事人不从命到场之裁判
577离婚或同居诉讼起诉前之调解
578离婚或同居诉讼之停止诉讼
579假处分之声请
580诉讼终结之拟制
581承受诉讼
582既判力之扩张
582-1终局判决之上诉
583收养关系事件之专属管辖
584未成年养子之诉讼能力
585选任诉讼代理人
586代为诉讼行为
587终止收养起诉前之调解
588婚姻事件程序之准用
589认领事件之专属管辖
589-1否认子女之诉
590否认子女之诉夫死之救济
591再婚生子女确定其父之诉之当事人
592宣告停止亲权之诉专属管辖
593撤销停止亲权之诉之被告
594撤销停止亲权之诉之被告
595当事人进行主义之例外
595准用事项之规定
597禁治产事件之专属管辖
598声请应表明之事项
599诊断书之提出
600程序公开之禁止
601职权调查
602禁治产人之讯问
603鉴定人之后兆问
604宣告禁治产之裁定
605宣告禁治产裁定之生效与公告
606保护禁治产人之必要处分
607驳回禁治产声请裁定之抗告
608禁治产程序费用之负担
609宣告禁治产裁定之救济
610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被告
611撤销禁治产宣告之期间
612受宣告人之诉讼能力
613诉之合并变更
614受宣告人死亡之效果
615准用事项之规定
616撤销禁治产宣告之判决与必要处分
617撤销禁治产宣告之效力
618撤销禁治产宣告之公告
619声请撤销禁治产
620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之管辖
621准用事项之规定
622费用之负担
623撤销禁治产之裁定与送达
624驳回撤销禁治产之裁定及其准用
625宣告死亡事件之准用事项
626宣告死亡事件之管辖
627声请应表明事项
628公示催告应载事项
629陈报生存期间
630共同声请或代为声请
631斟酌未提事实规定之准用
632程序之停止
633宣告死亡判决
634费用之负担
635撤销死亡宣告之当事人
636撤销死亡宣告之事由
637准用规定之例外
648数诉之合并
639撤销死亡宣告之诉准用之规定
640撤销死已宣告判决之效力


http://pilikang.pixnet.net/blog 胡爱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7-26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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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追诉处罚之限制及本法之适用范围
2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3刑事诉讼之当事人
4事物管辖
5土地管辖
6牵连管辖
7相牵连案件
8管辖竞告
9指定管辖
10移转管辖
11指定或移转管辖之声请
12无管辖权法院所为诉讼程序之效力
13辖区外行使职务
14无管辖权法院之必要处分
15牵连管辖之侦查与起诉
16检察官必要处分之准用规定
17自行回避事由
18声请回避事由
19声请回避时期
20声请回避程序
21声请回避裁定
22声请回避效力
23声请回避裁定驳回之救济
24职权裁定回避
25书记官、通译回避之准用
26检察官、办理检察事务书记管回避之准用
27辩护人之选任
28辩护人人数限制
29辩护人资格
30辩护人选任程序
31强制辩护案件与指定辩护人
32辩护人送达文书之方法
33辩护人之阅卷抄录摄影权
34辩护人之接见通信权
35辅佐人之资格及权限
36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37自诉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38代理人之人数选任送达与权利之准用
39公文书制作之程序
40公文书之增删附记
41讯问笔录之制作
42搜索、扣押、斟验笔录之制作
43笔录之制作
43-1询问、搜索、扣押之准用
44审判笔录之制作
44-1审判录音录影之制作及使用
45审判笔录之整理
46审判笔录之签名
47审判笔录之效力
48审判笔录内引用文件之效力
49辩护人携同速记之许可
50裁判书之制作
51裁判书之程式
52裁判书、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正本之制作
53非公务员自作文书之程式
54卷宗之编订与灭失之处理
55应受送达人与送达处所之陈明
56嘱托送达
57邮寄送达
58对检察官之送达
59公示送达事由
60公示送达程式与生效期
61送达人送达
62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之准用
63期日之传唤通知义务
64期日之变更或延展
65期间之计算
66在途期间之扣除
67回复原状条件
68回复原状之声请程序
69回复原状之声请裁判
70回复原状之声请再议期间之回复
71书面传唤
71-1到场询问通知书
72口头传唤
73对在监所被告之传唤
74传唤之效力按时讯问
75传唤之效力拘提
76迳行拘提事由
77拘提之拘票
78拘提之执行机关
79拘提之执行程序
80拘提之执行之处置
81警察辖区外之拘提
82嘱托拘提
83对现役军人之拘提
84通缉法定原因
85通缉之通缉书
86通缉之方法
87通缉效力及撤销
88现行犯与准现行犯
88-1迳行拘提
89拘捕之注意
90强制拘捕
91拘捕被告之解送
92逮捕现行犯之解
93即时讯问
93-1讯问不予计时
94人别讯问
95讯问被告应先告知事项
96讯问方法之罪嫌之辩明
97讯问方法之隔别讯问与对质
98讯问之态度
99讯问方法之通译之使用
100被告陈述之记载
100-1录音录影资料
100-2本章之准用
100-3淮许夜间询问之情形
101羁押要件
101-1羁押要件
101-2羁押要件
102羁押押票
103羁押执行
103-1声请变更羁押处所
105羁押之方法
106押所之视察
107羁押之撤销
108羁押之期间
109羁押之撤销逾刑期
110具保声请停止羁押
111许可具保停止羁押之条件
112保释保证金之限制
113保释生效期
114驳回声请停止羁押之限制
115停止羁押责付
116停止羁押限制住居
116-1有关法条之准用
116-2许可停止羁押时应尊守事项
117再行羁押事由
117-1迳命具保责任限制住居
118保证金之没入
119免除具保责任与退保
121有关羁押各项处分之裁定或命令机关
122搜索之客体
123搜索限制搜索妇女
124搜索应注意事项
125证明书之付与
126扣押之限制一般公物公文书
127搜索之限制之军事秘密处
128搜索票
128-1声请核发搜索票
128-2搜索之执行
130附带搜索
131迳行搜索
131-1同意搜索
132强制搜索
132-1搜索结果之陈报
133扣押之客体
134扣押之限制应守密之公物公文书
135扣押之限制邮电
136扣押之执行机关
137附带扣押
138强制扣押
139扣押后之处置收据封缄
140扣押后之处置看守保管毁弃
141扣押后之处置拍卖
142扣押物之发还
143留存物之准用规定
144搜索扣押之必要处分
145搜索票之提示
146搜索或扣押时间之限制
147搜索扣押之共同限制例外
148搜索扣押时之在场人
149搜索扣押时之在场人
150搜索扣押时之在场人
151暂行搜索扣押应为之处分
152另案扣押
153嘱托搜索或扣押
154证据裁判主义
155自由心证主义
156自白之证据能力证明力与缄默权
157举证责任之例外公知事实
158举证责任之例外职务已知事实
158-1无庸举证当事人意见陈述
158-2不得作为证据之情事
158-3不得作为证据之情事
158-4证据排除法则
159传闻法则之适用及例外
159-1传闻法则之适用
159-2传闻法则之适用
159-3传闻法则之适用及例外
159-4传闻证据
159-5传闻证据之能力
160不得作为证据
161检察官之举证责任
161-1被告之举证责任
161-2当事人进行主义
161-3被告自白之调查
163职权调查证据
163-1调查证据之程式
163-2声请调查证据之驳回
164普通物证之调查
165书证之调查
165-1新型态证据之调查
166对证人鉴定人之诘问
166-1主诘问之范围及诱导诘问之例外
166-2反诘问之范围
166-3对新事项之诘问权
166-4覆主诘问之范围及行覆主诘问之方式
166-5覆反诘问之范围及行覆反诘问之方式
166-6诘问次序及续行讯问
166-7诘问之限制
167限制或禁止诘问
167-1声明异议权
167-2声明异议之处理
167-3声明异议之处理驳回
167-4声明异议之处理异议无理由
167-5声明异之处理理异议有理由
167-6异议之处分不得声明不服
167-7询问之准用规定
168证人鉴定人之在庭义务
168-1当事人在场权
169被告在庭权之限制
170陪席法官之讯问
171审判期日前讯问之准用规定
175传唤证人之传票
176监所证人之传唤与口头传唤
176-1作证义务
176-2声请调查证据人促使证人到场之责任
177就讯证人
178证人之到场义务及制裁
179拒绝证言公务员
180拒绝证言身分关系
181拒绝证言身分与利害关系
181-1不得拒绝证言之事项
182拒绝证言业务关系
183拒绝证言原因之释明
184证人之隔别讯问与对质
185证人之人别讯问
186具结义务与不得令具结事由
187具结程序
188具结时期
189结文之作成
190讯问证人方式连续陈述
192讯问证人之准用规定
193拒绝具结或证言偶不实具结之处罚
194证人请求日费及旅费之权利
195嘱托讯问证人
196再行传讯之限制
196-1证人通知及询问之准用规定
197鉴定事项之准用规定
198鉴定人之选任
199拘提之禁止
200声请拒却鉴定人之原因及时期
201拒却鉴定人之程序
202鉴定人之具结义务
203于法院外为鉴定
203-1鉴定留置票
203-2鉴定留置之执行
203-3鉴定留置期间及处所
203-4鉴定留置期日视为羁押日数
204鉴定之必要处分
204-1鉴定许可书
204-2出示许可书及证明文件
204-3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
205鉴定之必要处分
205-1鉴定之必要处分采取分泌物等之许可
205-2调查及搜证之必要处分采取指纹等
206鉴定报告
206-1行鉴定时当事人之在场权
207鉴定人之增加或变更
208机关鉴定
209鉴定人之费用请求权
210鉴定证人
211通译准用本节规定
212勘验之机关及原因
213勘验之处分
214勘验时之到场人
215检查身体处分之限制
216检验或解剖尸体处分
217检验或解剖尸体处分
218相验
219勘验准用之规定
219-1证据保全之声请
219-2声请证据保全之裁定
219-3声请证据保全之管辖机关
219-4声请证据保全之期日
219-5声请证据保全之书状
219-6犯罪嫌疑人于实施保全证据时之在场权
219-7保全之证据之保管机关
219-8证据保全之准用规定
220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221言词辩论主义
222裁定之审理
223裁判之理由叙述
224应宣示之裁判
225裁判之宣示方法
226裁判书之制作
227裁判正本之送达
228侦查之发动
229协助检察官侦查之司法警察官
230听众检察官指挥之司法警察官
231司法警察
232案件之补足或调查
232被害人之告诉权
233独立及代理告诉
234专属告诉人
235特定犯罪之独立告诉人
236代行告诉人
236-1委任告诉代理人
236-2代行告诉人
237告诉乃论之告诉期间
238告诉乃论之撤回告诉
239告诉不可分
240权利告发
241义务告发
242告诉之程式
243请求之程序
244自首准用告诉之程序
245侦查不公开原则
246就地讯问被告
247侦查之辅助该管机关
248人证之讯问及诘问
248-1被害人受讯问之陪同人员
249侦查之辅助军民
25无管辖权时之通知与移送
25公诉之提起
253绝对不起诉处分
253-1相对不起诉案件
253-2缓起诉处分之适用范围及期间
253-3缓起诉处分之被告应尊守或履行之专属
253-4缓起诉处分之撤销
254相对不起诉处分于执行刑无实益
255不起诉处分之程序
256再议之声请及期间
256-1声请再议撤销缓起诉处分
257声请再议原检察官或首席
258声请再议上级首席
258-1不服驳回处分之声请交付审判
258-2撤回交付审之声请
258-3声请交付审判之裁定
258-4交付审判程序之准用
259不起诉处分对羁押之效力
259-1宣告没收之申请
260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之效力再行起诉
261停止侦查民事诉讼终结前
262终结侦查之限制
263起诉书之送达
264起诉之程式与起诉书应记载事项
265追加起诉之期间、限制及方式
266起诉对人的效力
267起诉对事的效力公诉不可分
268不告不理原则
269撤回起诉对虑期原因及程式
270撤回起诉之效力
271审判期日之传唤及通知
271-1委任告诉代理人之准用
272第一次审判期日传票送达期间
273准备程序中应处理之事项及诉讼行为欠缺程式之定期补正
273-1进行简式审判程序之裁定
273-2简式审判程序之证据调查
274期日前证物之调取
275期日前之举证权利
276期日前人证之讯问
277期日前物之强制处分
278期日前公署之报告
279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权限
280审判之组织
281被告到庭之义务
282在庭之身体自由
284独制辩护案件辩护人之到庭
284-1合议审判
285审判开始朗读案由
286人别讯问与起诉要旨之陈述
287讯问被告应先告知
287-1共同被告调查证据辩论程序之分离或合并
287-2共同被告之准用规定
288调查证据
288-1陈述意见权及提出有利证据之告知
288-2证据证明力之辩托
288-3声明异议权
289言词辩证
290被告最后陈述
291再开辩证
292更新审判事由
293连续开始与更新审判事由
294停止审判心神丧失与一造缺席判决
295停止审判相关之他罪判决
296停止审判无关之他罪判决
297停止审判民事判决
298停止审判之回复
299科刑或免刑判决
30变更法条
301无罪判决
302免诉判决
303不受理判决
304管辖会误判决
305一造缺席判决
306一造缺席判决
307言词审理之例外
308判决书之内容
309有罪判决书之主文记载
310有罪判决书之理由记载
310-1有罪判决之记载
310-2适用简式审判程序之有罪判决书制作
311宣示判决之时期
312宣示判决一被告不在庭
313宣示判决主体
314得上诉判决之宣示及送达
314-1判决正本附录论罪法条全文
315判决书之登报
316判决对羁押之效力
317判决后扣押物之处分
318赃物之处理
319适格之自诉人及审判不可分原则
320自诉状
321自诉之限制亲属
322自诉之限制不得告诉请求者
323自诉之限制侦查终结
324自诉之效力不得再行告诉请求
325自诉之人撤回自诉
326晓谕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
327自诉人之传唤
328自诉状缮本之送达
329论知不受理判决未委任代理人
330检察官之协助
331谕知不受理判决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332承受或担当诉讼与一造缺席判决
333停止审判民事判决
334不受理判决
335管辖错误判决
336自诉判决书之送达对检察官之处分
337得上诉判决宣示方法之准用
338提起反诉之要件
339反诉准用自诉程序
341反诉与自诉之判决时期
342反诉之独立性
343自诉准用公诉之程序
344上诉权人当事人
345上诉权人独立上诉
346上诉权人人代理上诉
347上诉权人自诉案件检察官
348上诉范围
349上诉期间
350提起上诉之程式
351在监所被告之上诉
352上诉状缮本之送达
353上诉状之舍弃
354上诉之撤回
355撤回上诉之限制被告同意
356撤回上诉之限制检察官同意
357舍弃或撤回上诉之管辖
358舍弃或撤回上诉之程式
359舍弃或撤回上诉之效力
360舍弃或撤回上诉之通知
361第二审上诉之管辖
362原审之不合法上诉之处置裁定驳回与补正
363卷宗证物之送交与监所被告之解送
364第一审程序之准用
365上诉人陈述上诉要旨
366第二审调查范围
367第二审对不合法上诉之处置判决驳回补正
368上诉无理由之判决
369撤销原判决自为判决或发回
370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371一造缺席判决
372言词审理之例外
373第一审判决书之引用
374得上诉判决正本之记载方法
375第三审上诉之管辖
376不得上诉第三审之判决
377上诉第三审理由一违背法令
378违背法令之意义
379当然违背法令之事由
380上诉三审之限制上诉理由
381上诉三审之理由刑罚变废免除
382提起三审上诉之程序
383答辩书之提出
384原审法院对不合法上诉处置裁定驳回与补正
385卷宗及证物之送交三审
386书状之补提
387第一审审判程序之准用
388强制辩护规定之排除
389言词审理之例外
389指定受命推事及制作报告书
390朗读报告与陈述上诉意旨
391一造辩论与不行辩论
392三审调查范围上诉理由事项
393三审调查范围事实调查
394上诉不合法之判决判决驳回
395上诉无理由之判决判决驳回
396上诉有理由之判决撤销原判
397撤销原判自为判决
398撤销原判发回更审
399撤销原则发交审判
401撤销原则发回更审或发交审判
402为被告利益而撤销原判决之效力
403抗告权人及管辖法院
404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405抗告之限制
406抗告期间
407抗告程式
408原审法院对抗告之处置
409抗告之效力
410卷宗及证物之送交及裁定期间
411抗告法院对不合法抗告之处置
412对无理由之抗告裁定
413对有理由之抗告之裁定
414裁定之通知
415得再抗告之裁定
416准抗告之范围、声请期间及裁判
417准抗告之声请程式
418准抗告之救济及会误提出抗告或声请准抗告
419抗告准用上诉之规定
420为受判决人利益声请再审之事由
421为受判决人利益声请再审之理由
422为受判决人不利益声请再审之理由
423声请再审期间
424声请再审期间
425再审之管辖法院
426声请再审权人为受判决人利益
427声请再审权人为受判决人不利
428声请之程式
430声请再审之效力
431再审声请之撤回及其效力
432撤回上诉规定之准用
433声请不合法之裁定裁定驳回
434声请无理由之裁定裁定驳回
435声请有理由之裁定开始再审之裁定
436再审之审判
437言词审理之例外
438终结再审程序
439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440再审谕知无罪判决之公示
441非常上诉之原因提起权
442声请提起非常上诉之程式
443提起非常上诉之程式
444言词审理之例外
445调查之范围
446非常上诉无理由之处置驳回判决
447 非常上诉有理由之处置
448非常上诉判决之效力
449声请简易判决之要件
449-1简易程序案件之办理
450法院之简易判决处刑免刑判决
451简易判决之声请
451-1检察官得具体之求刑
452审判程序
453法院之简易判决立即处分
454简易判决应记载事项
455简易判决正本之送达
455-1对简易判决不服之上诉
455-2协商程序之声请
455-3撤销协商
455-4不得为协商判决之情况
455-5公设辩护人之指定
455-6裁定驳回
455-7协商过程中陈述镇得于本案或其他案采对被告不利或共犯不利之证据
455-8协商判决书制作送达准用规定
455-9宣示判决笔录送达准用规定及其效力
455-10不得上诉之除外情形
455-11协商判决之上诉准用规定
456裁行裁判之时期
457指挥执行之机关
458指挥执行之方式
459主刑之执行顺序
460死刑之执行审核
461死刑之执行执行时期与再审核
462死刑之执行场所
463死刑之执行在场人
464死刑之执行笔录
465停止执行死刑事由及恢复执行
466自由刑之执行
467停止执行自由刑之事由
468停止执行受刑人之繄病景
469刑罚执行前之强制处分
470财产刑之执行
471民事裁判执行准用及嘱托执行
472没收物之处分机关
473没收物之声请发还
474发还伪造变造物时之处置
475扣押物发还不能之公告及其效果
476撤销缓刑宣告之声请
477更定其刑之声请
478免服劳役之执行
479易服劳役之执行
480易服劳役之分别执行与准用事项
481保安处分之执行
482易以训诫之执行
483声明疑议有罪判决
484声明异议检察官之执行指挥
485疑义或异议之声明及撤回
486疑义异议声明之裁定
487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及请求范围
488提起之期间
489管辖法院
490适用法律之准据刑诉法
491适用法律之准据民诉法
492提起之程式诉状
493诉状及准备书状之送达
494当事人及关系人之传唤
495提起之程式言词
496审理之时期
497检察官之毋庸参与
498得不待陈述而为判决
499调查证据之方法
500事实之认定
501判决期间
502裁判驳回或败诉判决
503裁判驳回或移送民庭
504裁判移送民庭
505裁判移送民庭
506上诉第三审限制
507附带民诉上诉第三审理由之当然
508第三审上诉之判决无理由驳回
509第三审上诉之判决自为判决
510第三审上诉之判决发回更审发交审判
511裁判移送民庭
512附带民诉再审


http://pilikang.pixnet.net/blog 胡爱晏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7-26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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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再抗6】「驳上,声回,声再,定刑,疑异,非当」「驳逾再定异非」
【416撤变2】「押保责限搜扣还鉴禁扣,证鉴通罚」
【420受益再审6事】「伪虚诬变惩新」(1235伪虚诬惩,非证不足为限)(421,G2漏酌重证也可)
【422受不再审3项】「伪虚变惩,白新有重,无免或不」
【427受益再审4人】「检、受、法配、死时配直血姻长属(3血2姻)」「不益,则检自或自之法直配」
【449简易判决】「侦中白或证,足罪因检请。」「通起白罪院宜」「缓,易罚之徒拘金」(含免刑)
【451-1应用通常】「不合,不当,不受,不公」
【454简判应记】「裁证法主上」(得仅记罪、证、法)
【455-4不得协商7种】「销志失非符重免」(12467可上诉)(协商死无3高外,缓2拘罚为限,不适传闻证据及合议)
【467停执4由】「心52病」
【488附民】「刑2终前,不得一终上前」「附民应后审同判「「仅判附民移民庭」「附民再审向原民」
      「无不免,刑不上,不得上」「刑不3,附民可上3」




民诉
【专属管辖11种】
专属管辖(不再三支假,收认亲禁撤死)
1因不动产之物权或其分割或经界涉讼者,       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2再审之诉,                         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
3第三人撤销之诉,                     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
4支付命令之声请,                     专属债务人为被告时
5声请法院为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           专属押收债务人财产或拘束其自由之行为地院
6收养关系事件                       专属养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
7认领事件                           专属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
8宣告停止亲权之诉专属管辖               专属行亲权人或曾行亲权人住所地之法院
9禁治产事件                         专属应禁治产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10撤销禁治产之诉之管辖                 专属禁治产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辖
11宣告死亡之声请                     专属失踪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抗告中应停止执行13种】(5种3万,1种3千,3种6万,命返、变换、阅览、拒证4种)
104 命返还其提存物或保证书: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105 (儋保物之变换)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242 当事人得向法院书记官声请阅览、抄录或摄影卷内文书,或预纳费用声请付与缮本、影本或节本其已准许之处分及前项撤销或变更之裁定,应停止执行。
249 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03 处证人六万罚锾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10 拒绝证言之当否,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11 证人不陈明拒绝之原因、事实而拒绝证言,三万元以下罚锾。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49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者,三万元以下罚锾;得为抗告;处罚锾之裁定,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57-1 当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书,故意争执其真正者,三万元以下罚锾。前项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367-2 依前条规定具结而故意为虚伪陈述,足以影响裁判之结果者,三万罚锾。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409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于调解期日到场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千元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409-1 为调解当事人之声请,禁止他造变更现状、处分标的物,或命为其他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从第一项处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万元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449-1      以延滞诉讼之终结为目的者,得处上诉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抗告中应停止执行

【21牵连管辖】(被住、侵权、不动、其他)
【23指定管辖】(不能,不明) (刑有竞合管辖、移转,民是移送,无竞合)
【32回避7项】「配,血,权,法,代,证,前」(8血5姻,鉴定人适用1-5,前审指审级说)
【44-2扩选当事】「公交商他」
【44选当】「一切」(特代、诉代不含舍认撤和)
【53共诉3因】「共同、同因、同种」(以被住同区或有同辖为限)
【76辅佐人】「民诉限期日,刑诉不限」「刑诉限资,民诉不限」「刑诉不得相反,民诉视为自为」
【77-13财产权】(1000) ---十万---(每万元100)---百万----(90) ----千万(80)----亿---(70)---十亿---(60)        
【77-20财调费】(0)---十万---(1000)----百万---(2000)----五百万---(3000)----千万----(5000)
【104担返3因】「消因、同返、未行未证」
【110诉救3效】「暂免裁、免诉担、暂免酬」(及于上诉、抗告、假扣押、假处分)
【149公示送达】「不明、无效、不能」(内20、外60、再翌日)
【153-1准送达】「陈明、声请」同效送达。
【168当然停止7种】「当死、法并、丧能、信终、丧格、破产、天战」(不含有诉代)VS裁停4种
            「犯疑、主参、告知、他诉」
【249裁驳7种】「不属、不能、无当、未代、权欠、不合、违背」
【255变追7种】「被同、同基、扩减、代初、合一、法据、不碍」
【269言辩前5处】「命到、提书、证鉴、机关、受命」
【270受命调证4限】「必要、依法、毁灭、两合」
【270-1阐明不公】「说明、陈述、协简、必要」
【276准序效果】「依职、不延、不归、失公」
【278与证例外】「显着、自认、视同、法推、事推」
【307得拒5种】「配、财、刑、职、技」(4血3姻不含法代辅辩)
【308不得5种】「同、亲、法、前、免」
【314得不3种】「得拒不拒、受雇同居、直接利害」
【342命他5应】「文书、事实、内容、事由、原因」(前三可命他协)
【344义务5提】「引、法、利、商、关」
【370保证4应】「他造、应保、事实、理由」
【386不得一辩】「未法、天灾、不能、未通」
【389应宣假执】「本认诺、命扶养、简易败、五十万」
【402外不认效】「外无辖、败未应、背公良、无互认」
【403强调13】「邻、异、共、建、租、范、交、雇、合、配、十、离、同」(4血3姻)
【406迳驳6调】「不能、未成、票据、反诉、公外、金融」
【427简易11】「定借、雇一、食运、保占、界线、票据、合会、利息、动租、保证、当合」
        (保证乃一至三,六至九保证关系即不含保占、界线)
【434-1仅记主文】「舍认、舍上、履命」
【436-8小额5种】「金钱、代物、证券、十万、合意」(小2不言---两同、无理)(小额不调---两同、不当)
【446二审反诉3可】「法据、利益、余额」
【447二审提新6限】「违法、结后、补充、显着、非责、失公」
【469当违6款】「组织、应回、专属、合代、言公、矛盾」
【470上3应记】「法令、事实、续一原(法之续造、一致性、原则重要性)」(上诉利益是宜非应)
【478上3自判】「可判、误实、依职、未认、无必」
【484不3异4】「书三通提」
【496再审16】「1法错、2矛盾、3组织、4应回、5未合、6不明、7惩戒、8刑罚、9伪变、10虚陈、11变更、12和调、13未斟、14不上、15不到、16判基」
(5、6、12不限5年)(7至10限有罪、罚锾、不足以外不能有罪)(7至10再审理由可撤销除权判决)
【514支付命令】(511之人、量、因、述、院)不含陈述,二十日异议。
【525假扣程式】(人、事、因、院)「非关一定金额应记其价额」
【529同诉6事】「支、调、废、仲、应、分」(支付、调解、废变假执、仲裁、诉前应行、分别财产)
【551撤销除权】「法不许、不依法、不守期、应自回、已申权、七至十(496)」
认诺不适---婚姻事件
舍弃不适---婚姻无效、婚姻成立或不成立
自认、不争不适---撤婚、离婚、同居、无效、成不成立
认舍自不争---不适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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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7-26 09:00 |
another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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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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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厉害了 这位大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26 10:52 |
冰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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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表情 表情 太利害了表情

真是自叹不如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7-26 11:09 |
shin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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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
真的很厉害..
也很详细...
真的很谢谢你!!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26 11:43 |
yaya1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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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厉害喔
资料又详细
真的很感谢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07-26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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