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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地方制度法最新修正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

第 九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

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之前講的還是三讀修正通過了XD


[ 此文章被Rioss在2007-06-25 01:2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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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霞客) | 理由: 感謝感謝...最近一堆法狂修 要瘋掉了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6-25 00:59 |
冰羅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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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點...清晰明瞭...太棒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6-25 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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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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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資料是那裡來的???
我知道有修正但一直找不到新修正案
表情 表情


 俗語說:「天下無難事,衹怕有心人」,雖然這是老生常談,不過,如果腦中有神聖計劃而遲遲未著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標卻自忖力有未逮,那麼就從現在開始動手進行,一點也不嫌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7-06-25 18:31 |
ryback22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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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pl.ly.gov.tw/do/www/newRecord
http://lis.ly.gov.tw/npl/fast/04818/960614.htm
http://lis.ly.gov.tw/npl/fast/04818/960614a.htm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已經三讀通過了還沒公布而已
不過我想陳總統是不可能提覆議的XD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6-25 19:12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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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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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提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7-29 02:45 |
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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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熱心的提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8-08-26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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