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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管轄問題
民訴的指定管轄 和刑訴的移轉管轄以及指定管轄 如何區別
去年的司五考試有一題送分 但是我還是想了解如何區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6-03 07:18 |
lawman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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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之指定管轄:
第   23   條 (指定管轄-原因及程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
求,指定管轄: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
  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二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前項指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一項之聲請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前項聲請得向受訴法院
或再上級法院為之。
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刑事訴訟法之指定管轄及移轉管轄:
第   9   條 (指定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
定管轄法院。

第   10   條 (移轉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不知所謂區別何指?
各別分屬不同法律訴訟程序,是要比較其效力亦或是比較其程序上之差異?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03 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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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不太區分出來... 還有無法抓到關鍵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6-03 1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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