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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以下為不負責任的自我想法與批判 PS 不想引發筆戰 單純個人觀點 不會再針對此篇作回應 第一社會科學的客觀性與主觀性 就社會科學 我不能只接說你的思想有錯誤 如同我前篇的回應 社會科學沒有100分的答案 所以尊重你的看法 第二恐龍民眾VS恐龍法官的社會問題 人民的輿論壓力所帶來的影響 1.法律的專業性 EX1.還記得多年前在國小時期 聽到了報章雜誌與民眾言論出現了新名詞"恐龍法官" 那是某台巴混血兒甲的監護權搶奪戰 就判決結果巴西贏了 但也出現了所謂的恐龍法官 直到至今稍稍涉略法律的我不禁想問到底是恐龍民眾還是恐龍法官 孩子的真奪權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包含了:經濟 教育 等重要未來因素 台灣是南部大亨 巴國則是農場主人(PS外國農場沒有千頭羊 百隻牛不能叫農場) 在雙方都能給某甲美好的將來 這時法官也頭大了 於是她問你想跟誰 某家說巴西 判決是在雙方條件差不多的狀況下依據小孩意願而做出的結果 結果不負責任的新聞 就說恐龍法官判給巴西 PS這時甲好像6歲吧住在台灣6年了 過2年追蹤報導 他不用中文接受訪問 也不說中文 最近回來也是說 我是來台灣觀光的 不禁想問這種種的客觀答案 不能代表當初她的意願嗎? 素 不知道該說一群恐龍法官還是民眾 恐龍民眾VS恐龍法官的戰爭尚未結 EX2 記得某次判決為性侵孩童好像未滿6歲 不懂法律的XX團體不滿判決結果 該法官又受到XX團體與人民輿論壓力叫做恐龍法官 同時也失去當大法官的機會 PS討論判決應有的基本法律常識 就刑法的角度而言是處罰"犯罪人"的行為惡性 而非被害人得可憐程度 民法才是依據被害人的可憐度判決 不然故意殺人和過失致死以被害人的可憐程度來看均為"死亡" 此時刑度不應不同 行為也不應該區分故意與過失 原因主要有兩點 1.判決理由有寫孩童尚未反抗.......這句話被XX團體拿來炒作說孩子哪懂得反抗 站在刑法的角度來說假使孩童有反抗而犯罪者繼續性侵這時牠的行為惡性更大 這才是法官想表達的意思 PS孩子的可憐 要找民法來賠而非刑法 2.當時法官好像以225+222第2項來討論判決(白話說不懂得抗拒) 但是XX團體只懂得看法條邊說為什麼不用222的第三項來判(心智缺陷)PS刑度差很多 但225與222的主要才別就在於反抗PS 甲性侵精神缺陷的乙 IF乙有反抗成立222 反之為225 不知道該說一群恐龍法官還是民眾 民眾"專業性"對判決的影響 我想以後判決會趨近多數民意了 如拆房子事件按照基本常識來說沒有經過中央同意地方敢亂拆房子? PS台灣以後也不用建設了 不然有人可以說可個公有設施一開始不是民有
2二.結論:我可以同意你的論點 但也可以以一個簡單的例子推翻 EX台灣有些人遇到很久不見的朋友(PS有些假的好朋友真心希望他死) 或是打招呼都會說你怎麼還沒有死 難道都要成立教唆自殺罪?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8 12:5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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