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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以下为不负责任的自我想法与批判 PS 不想引发笔战 单纯个人观点 不会再针对此篇作回应 第一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就社会科学 我不能只接说你的思想有错误 如同我前篇的回应 社会科学没有100分的答案 所以尊重你的看法 第二恐龙民众VS恐龙法官的社会问题 人民的舆论压力所带来的影响 1.法律的专业性 EX1.还记得多年前在国小时期 听到了报章杂志与民众言论出现了新名词"恐龙法官" 那是某台巴混血儿甲的监护权抢夺战 就判决结果巴西赢了 但也出现了所谓的恐龙法官 直到至今稍稍涉略法律的我不禁想问到底是恐龙民众还是恐龙法官 孩子的真夺权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包含了:经济 教育 等重要未来因素 台湾是南部大亨 巴国则是农场主人(PS外国农场没有千头羊 百只牛不能叫农场) 在双方都能给某甲美好的将来 这时法官也头大了 于是她问你想跟谁 某家说巴西 判决是在双方条件差不多的状况下依据小孩意愿而做出的结果 结果不负责任的新闻 就说恐龙法官判给巴西 PS这时甲好像6岁吧住在台湾6年了 过2年追踪报导 他不用中文接受访问 也不说中文 最近回来也是说 我是来台湾观光的 不禁想问这种种的客观答案 不能代表当初她的意愿吗? 素 不知道该说一群恐龙法官还是民众 恐龙民众VS恐龙法官的战争尚未结 EX2 记得某次判决为性侵孩童好像未满6岁 不懂法律的XX团体不满判决结果 该法官又受到XX团体与人民舆论压力叫做恐龙法官 同时也失去当大法官的机会 PS讨论判决应有的基本法律常识 就刑法的角度而言是处罚"犯罪人"的行为恶性 而非被害人得可怜程度 民法才是依据被害人的可怜度判决 不然故意杀人和过失致死以被害人的可怜程度来看均为"死亡" 此时刑度不应不同 行为也不应该区分故意与过失 原因主要有两点 1.判决理由有写孩童尚未反抗.......这句话被XX团体拿来炒作说孩子哪懂得反抗 站在刑法的角度来说假使孩童有反抗而犯罪者继续性侵这时它的行为恶性更大 这才是法官想表达的意思 PS孩子的可怜 要找民法来赔而非刑法 2.当时法官好像以225+222第2项来讨论判决(白话说不懂得抗拒) 但是XX团体只懂得看法条边说为什么不用222的第三项来判(心智缺陷)PS刑度差很多 但225与222的主要才别就在于反抗PS 甲性侵精神缺陷的乙 IF乙有反抗成立222 反之为225 不知道该说一群恐龙法官还是民众 民众"专业性"对判决的影响 我想以后判决会趋近多数民意了 如拆房子事件按照基本常识来说没有经过中央同意地方敢乱拆房子? PS台湾以后也不用建设了 不然有人可以说可个公有设施一开始不是民有
2二.结论:我可以同意你的论点 但也可以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推翻 EX台湾有些人遇到很久不见的朋友(PS有些假的好朋友真心希望他死) 或是打招呼都会说你怎么还没有死 难道都要成立教唆自杀罪?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8 12: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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