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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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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傳聞證據 / 罪疑惟輕,兩題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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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3-11-17 08:47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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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建議:你應該先讀完全套的刑法、刑訴,並且弄通後,再來做本題!
因為,看你的回答,只是"照法條硬凹"!非法條之本意!

一.本題是討論"毒樹果實理論",與159條之傳聞法則"無關":
  (一).監聽之內容,亦屬"被告之陳述"!
      監聽,乃是藉由被告之通訊內容,而得知被告就犯罪事實之認知與線索之取
      得;然其內容,仍屬"被告本人之陳述"!基於不自證己罪、勿以不正方法取得被
      告之陳述,監聽之程序亦須依法為之。
  (二).故,此監聽之內容,是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應依本法156條,其監聽內容,
      不得作為證據;然,檢察官卻以此監聽,獲取甲之相關犯罪物證,等同以不正
      方法,卻間接獲取合法物證,亦非屬正當法律程序所許!
  (三).故,因監聽而取得甲的相關物證,亦屬違法取得!其是否有無證據能力,亦應依
      158-4條,予以審酌!
  (四).甲如對檢察官之強制處分措制不符,得依416條,向法院提起準抗告

二.此題之爭點,在於"因果關係"之探討:
  (一).條件關係:
      1.乃是就自然物理觀點判斷,該行為與結果之發生間,是否符合客觀物理現象,
      行為與結果之間,可否想像其不存在。
      2.本題中,甲與乙各自可單獨完成殺人行為,且各行為均具有獨立性;是故此乃
      條件理論之"擇一因果關係",不能因甲開搶導致丙死亡,而不能想像乙之開槍
      造成丙死亡之結果!故就條件理論而言,甲、乙之行為,與丙死亡之結果,具
      備因果關係。
  (二).客觀歸責理論:
      1.甲與乙同時對丙開槍,均屬製造法不容許之行為;然,就事後判斷,不論甲是
        否有開槍,丙亦會被槍射死;然乙亦同!無論如何,丙均會死於開槍!此丙死
        亡之結果,必然會發生!
      2.故,此死亡結果必然發生、不可避免,又以一般經驗判斷,亦屬偏離正常因果
      歷程;因此,該丙死亡之結果,與甲乙之行為之間,是屬【重大偏離】!而欠
      缺因果關係。
      3.然,甲、乙開槍之行為,對於生命法益之侵害,已具備高度危險性,是以達到
      著手實行階段,應論甲乙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7 16:21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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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喔 我的確才疏學淺
感謝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9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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