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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炉主建议:你应该先读完全套的刑法、刑诉,并且弄通后,再来做本题! 因为,看你的回答,只是"照法条硬凹"!非法条之本意!
一.本题是讨论"毒树果实理论",与159条之传闻法则"无关": (一).监听之内容,亦属"被告之陈述"! 监听,乃是藉由被告之通讯内容,而得知被告就犯罪事实之认知与线索之取 得;然其内容,仍属"被告本人之陈述"!基于不自证己罪、勿以不正方法取得被 告之陈述,监听之程序亦须依法为之。 (二).故,此监听之内容,是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应依本法156条,其监听内容, 不得作为证据;然,检察官却以此监听,获取甲之相关犯罪物证,等同以不正 方法,却间接获取合法物证,亦非属正当法律程序所许! (三).故,因监听而取得甲的相关物证,亦属违法取得!其是否有无证据能力,亦应依 158-4条,予以审酌! (四).甲如对检察官之强制处分措制不符,得依416条,向法院提起准抗告
二.此题之争点,在于"因果关系"之探讨: (一).条件关系: 1.乃是就自然物理观点判断,该行为与结果之发生间,是否符合客观物理现象, 行为与结果之间,可否想像其不存在。 2.本题中,甲与乙各自可单独完成杀人行为,且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是故此乃 条件理论之"择一因果关系",不能因甲开抢导致丙死亡,而不能想像乙之开枪 造成丙死亡之结果!故就条件理论而言,甲、乙之行为,与丙死亡之结果,具 备因果关系。 (二).客观归责理论: 1.甲与乙同时对丙开枪,均属制造法不容许之行为;然,就事后判断,不论甲是 否有开枪,丙亦会被枪射死;然乙亦同!无论如何,丙均会死于开枪!此丙死 亡之结果,必然会发生! 2.故,此死亡结果必然发生、不可避免,又以一般经验判断,亦属偏离正常因果 历程;因此,该丙死亡之结果,与甲乙之行为之间,是属【重大偏离】!而欠 缺因果关系。 3.然,甲、乙开枪之行为,对于生命法益之侵害,已具备高度危险性,是以达到 着手实行阶段,应论甲乙之行为,成立杀人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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