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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大法官释字696号
争点:1.所得税法规定夫妻非薪资所得合并计算申报税额,违宪?2. 财政部76年函关于分居夫妻依个人所得总额占夫妻所得总 额之比率计算其分担应纳税额,违宪?
解释文: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之配偶,及合于第十七条规定得申报减除扶养亲属免税额之受扶养亲属,有前条各类所得者,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该项规定于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部分并无不同。)其中有关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较之单独计算税额,增加其税负部分,违反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
财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财税第七五一九四六三号函:「夫妻分居,如已于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注明已分居,分别向其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结算申报,其归户合并后全部应缴纳税额,如经申请分别开单者,准按个人所得总额占夫妻所得总额比率计算,减除其已扣缴及自缴税款后,分别发单补征。」其中关于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担其全部应缴纳税额之计算方式规定,与租税公平有违,应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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