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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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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12-01-01 08:53 |
jd20112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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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罪已經傾向除罪化了,不起訴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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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01 08:56 |
japan200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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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不算,因為通姦,需要符合刑法 10 條性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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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2-03-13 13:17 |
rchcsaler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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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雖然刑法不構成通姦罪,但民法上可以作為聲請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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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2-03-14 03:23 |
tony0928
級別:
路人甲
x0
x1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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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固有的中華文化薰陶了數千年,一時還無法轉念吧~
也許再過十年,等老一輩的立委離開權力的位置~可能才會有除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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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15 20:55 |
sommerbrise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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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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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是在做腳底按摩......
據此,還真的只能說,罪疑為輕...
--
是這樣用的嗎~~~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2-03-16 09:01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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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2-03-16 00:47 |
春之柏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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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已經沒有婚姻的基礎了,
為何還要用刑法來懲罰呢?
民法的婚姻關係契約
和刑法的妨害家庭罪
其根本是兩人有共同的共識在維持婚姻下,才往下去約定.
用法律來限制或懲罰,只是報復用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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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3-20 09:52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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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6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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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為何整個刑法的名稱都改性交了,通姦卻永遠叫姦?
立法者想把通姦除罪化(很簡單的思維:德國有的我們也要有,德國沒有的我們也不應該有),但又怕提出法案被婦女團體幹到翻,只好保持現狀。姦跟性交的定義本來就不同,立法者不改,大家也心知肚明,少數實務家才把口交肛交算成姦,但已違反罪刑法定太明顯。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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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4-15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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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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