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题目是选择题。
所以不要想太多。
两题的差异,在于教唆者已表明教唆行为之范围(逾越部分,行为人要自我负责)
所以: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于 2011-07-21 09:41 发表的:
这是99年地特的题目
Q:甲教唆乙去伤害丙,并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乙听之,却出手过 重将丙给打死。应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乙成立伤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伤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正解
(D)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过失致人于死罪
.......
是对的。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于 2011-07-21 09:41 发表的:
又97年的题目目
Q: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 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 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过失伤害罪
(C) 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正解
(D) 甲无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
答案是错的,这题应该是送分。
因为乙成立伤害致死罪无疑,但甲最多成立教唆伤害致死罪(怎会变成都是伤害致死罪呢??)。
个人看法:
本题除非甲是正犯后正犯,不然要论及伤害致死罪就太夸张!!
以下个人好奇??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22 11:52 发表的:
99年该题中: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
要阻却主观上致人于死的故意没有问题
但要免去结果的归责 实在是值淂商榷
个人认为:
伤害行为本为法所不许 除非你抛弃这个犯罪念头 否则在已立于犯罪行为基础的情形下
即便你如何注意避免侵害的扩大 风险还是该由你承担 优待最多只是减轻罪责而已
个人想请教大大,那大大认为甲之罪责为何??
不好意思,个人好奇,想看大大的见解~~谢谢!!(不是要争吵,只是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