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題目是選擇題。
所以不要想太多。
兩題的差異,在於教唆者已表明教唆行為之範圍(踰越部分,行為人要自我負責)
所以: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於 2011-07-21 09:41 發表的:
這是99年地特的題目
Q: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 重將丙給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正解
(D)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
是對的。
下面是引用 byakuya 於 2011-07-21 09:41 發表的:
又97年的題目目
Q: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傷害罪
(C) 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正解
(D) 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
答案是錯的,這題應該是送分。
因為乙成立傷害致死罪無疑,但甲最多成立教唆傷害致死罪(怎會變成都是傷害致死罪呢??)。
個人看法:
本題除非甲是正犯後正犯,不然要論及傷害致死罪就太誇張!!
以下個人好奇??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22 11:52 發表的:
99年該題中: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
要阻卻主觀上致人於死的故意沒有問題
但要免去結果的歸責 實在是值淂商榷
個人認為:
傷害行為本為法所不許 除非你拋棄這個犯罪念頭 否則在已立於犯罪行為基礎的情形下
即便你如何注意避免侵害的擴大 風險還是該由你承擔 優待最多只是減輕罪責而已
個人想請教大大,那大大認為甲之罪責為何??
不好意思,個人好奇,想看大大的見解~~謝謝!!(不是要爭吵,只是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