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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3-16 12:37 發表的 : 小的不懂問題在哪裡? 公務員A→支配B→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有支配,有公務員身分 非公務員B→被唆使非掌管的地籍文書上為不實的登載→論公誤員登載不實罪的幫助犯 有幫助行為,共犯無身分限制 純正身分犯的問題在哪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