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继承后 子女未必能代位继承
处理遗产税时,要小心使用抛弃继承权。台北市国税局近日审理一件遗产税案,发现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但其中有人抛弃继承,以为抛弃继承后可由子女「代位继承」,结果不但子女无法继承到财产;也无法从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中,扣除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
被继承人甲君遗有约1亿元财产,由于配偶已经死亡,依规定应由甲君的子女、B、C三人共同继承。但A君向法院主张抛弃继承,希望由的两名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A误以为,将他自己的应继分转给子女代位继承后,子女可提前继承祖父遗产,省却未来需由A再继承移转给子女的过程,可以节省将来的遗产税;且甲君遗产税中,还可再增加一名继承人扣除额。
国税局说,民法第条所指的「代位继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条所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才可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像本案A君抛弃继承后,因为A不符上述条件,因此其子女也没有代位继承权利。反而被继承人甲君所遗留财产,因A君抛弃继承后,依法只能由B、C二人继承。
A君误解法令规定,自行抛弃继承,不但丧失约3,300万元遗产的应继分,A君的子女也无法继承其应继分;而B、C二位继承人则因为A君抛弃继承,造成计算应纳遗产税额时,只能扣除B、C二人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各45万元,结果还因此多缴22万5,000元遗产税
【2007/01/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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