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8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選擇題請教
1有關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為設立人彼此間的契約行為
b.社團法人的設立費用,得向設立後的社團法人請求
c.法人之成立,除依法律之規定外,亦得以行政命令為依據
d.社團法人的設立中,如有無行為能力人時,其設立行為無效


2.甲乙協議離婚,於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甲願一次給付乙贍養費二百萬元。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9-15 21:36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4.甲偽造乙的身分證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丙未仔細審查就核發信用卡給甲,甲將信用卡刷爆,則該信用卡契約對乙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應對消費者負「無過失責任」!故當企業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依題意),其損失應由企業自行承擔!

就題意甲之偽造,對銀行而言為詐欺,銀行對乙之信用卡具有「得撤銷」 之權!
題意問:信用卡契約對乙之效力,因信用卡契約為甲與銀行之間的契約關係,自然與乙無關,故為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6 17:49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c)3.甲向乙購買電視機1 部,約定明日中午送至甲住處。隔日乙準時送到,但甲卻不在家,乙只得將電視機搬回。搬回途中,電視機卻因可歸責乙的輕過失發生車禍撞毀。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向乙請求再送交電視機1 部
b.乙可以向甲請求電視機價金,但是乙也必須再送交電視機1 部
c.乙可以向甲請求電視機價金,而且乙無須再送交電視機1 部
d.甲可以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個人想法:
甲須負「受領遲延」之責,依民法第237條,電視之撞毀非為乙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題目中明寫為輕過失),故乙不必再為給付電腦,可直接向甲請求電視價金!

民法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7 12:4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2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