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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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網路上的解釋,感覺還蠻完整了,可參考看看!就知道為何選a不選b!
1."負擔"係對"授益處分"之受益人,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之另一獨立行政處分.只是此課予義務之行政處分附屬於該受益處分而存在,該授益處分如不存在時,此負擔處分亦失其效力. 就附條件之行政處分而言,則所附條件與該行政處分結合,形成該行政處分不可分離之構成部分,無法獨立成為從屬性之行政處分
2.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於該受益處分生效時,立即生效,非以履行負擔所課予之義務為生效之前提要件.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如所附者為停止條件時,該行政處分須於條件成就時,始能生效.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對受益人所課予之義務,得強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授益處分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條件成就與否,無法強制之.
4.對負擔不服,受益人得單獨對其提起撤銷之訴;但條件形成行政處分不可分離之構成部分,不得單獨對其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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