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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新闻】考试院修正8种公务人员特考规则
﹝2010-07-08 新闻速报 中央社 ﹞
考试院院会今天修正公务人员特种考试(1)经济部专利商标审查人员、(2)福利工作人员、(3)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4)关务人员、(5)海岸巡防人员、(6)水利及水土保持人员、(7)税务人员及(8)交通事业人员考试规则。
考试院秘书长黄雅榜表示,民国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的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将 原定: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学历条件由专科以上学校毕业 修正: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并明定具专科学校毕业资格者,得于该法修正公布后3年内(民国100年1月18日前)继续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由于过渡期间将届,为利应考人及早因应,考试院院会修正经济部专利商标审查人员等8种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规则的三等考试应考资格。
黄雅榜说,特种考试交通事业港务人员高员三级轮机技术、航海技术科别、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海岸巡防人员三等、四等考试海洋巡护科各组别及关务人员三等考试船舶驾驶、轮机工程科别应考资格,业已规定应考人需具备相关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证书或航政主管机关核发的适任证书始得应考,并考量专技考试及格证书取得需具备一定学历要件,故删除原应考资格有关列举系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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