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公立醫院醫師究竟是否為公務員,容有疑異,學者普遍認為公立醫院醫生非公務員但好像,實務上,還是將其視為公務員, 大家看法不一(cf.若是在刑法,依刑s10公立醫院醫生應屬於職務公務員?),而公立醫院醫生依國賠法(最廣義的公務員定義)下應仍屬於公務員(記得在哪一段文章看到),而其職務上行為,好像見解又不一...
Q1的理由是其為私法上關係,所以不適用國賠,但是,公立醫院醫生職務上行為,好像有分
是一般醫治火者是依公權力醫治(例如SARS強制隔離,這應屬於公權力行為)
Q2 軍醫院醫生,醫治義務役官兵, 理由是因為其為公法上法律關係,但
個人覺得這樣理由變成和Q1理由矛盾不是嗎? 因為公立醫院或軍醫院與其病患間關係,
不論該病患是否為義務役軍人,都應有"公營造物利用關係",為何Q1和Q2理由不同?
如果Q2這樣問"軍醫院醫生醫治病患有無國賠適用"? 總不能又改成是私法關係?
Q1 公立醫院醫生醫治病患-->無國賠
那如果改成公立醫院醫生醫治義務役官兵-->?這樣是否又變成公營造物利用關係?
又有國賠適用? 這樣很奇怪不是嗎?
ps.又如果題目改是"病患在公立醫院內因電梯故障,突然掉落致病患身體受傷"這樣應該有國賠適用了吧?
(Q3可以理解,但記得在某篇學者論文中看到好像有提到民法適用國賠...但目前找不到那篇文章)
謝謝您的回答!!!
http://www.drkao.com/3rd_sit...-10-law.htm http://blog.udn.com/...4006171 -->公立醫院醫生就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