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NATIO...0292.shtml平常不要亂講話(在心裡想不犯罪,說出來可能就犯罪),才不會扯上官司
【聯合線上╱文 林桂芬】 2009.11.19 03:02 pm
什麼!取笑別人「娘娘腔」、「男人婆」 也會觸犯法律?!
北縣一名王姓女子在職場中,不斷被男性主管以言語性騷擾,她指控該主管常常對她說「妳的臀部很漂亮」、「我喜歡看年輕女生穿低腰牛仔褲」…等令人做噁的話;甚至用歧視輕挑的字眼形容女性特質:「女生是上天送給男生的禮物」、「女人不要多話,才能得到男人歡心」…等,後來王女不堪長期的言語性騷擾,離職後向法院提告,並向勞工局申訴。法院認為該名男性主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賠償精神慰撫金廿萬元。
從上述的案例看來,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也含括「性別歧視」,也就是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特質等不同的人差別對待,使人遭受敵意或被冒犯、汙辱、蔑視的感覺,例如「女生就是沒大腦」、「你是男生,怎麼那麼愛哭」、「胸部大的女人就是花瓶」…等。另外,針對長相、身材評論並給予不適當的稱謂,例如「飛機場」、「乳牛」、「大屁股」、「太平公主」…等;與性有關的冒犯性或暗示性動作、眼神,例如「挑逗性的吹口哨」、「猥褻的舔舌頭」…等行為;或取笑、歧視同性戀,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別歧視」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層出不窮,原因之一就是對於性別差異的不尊重,有人會自以為幽默地開黃腔,或是以「開開玩笑,無傷大雅」、「彼此熟識,對方不會介意」或「口頭禪」等理由來取笑別人的長相、身材,其實這已經遊走在“性騷擾”邊緣。因為性騷擾的認定是以被害者的“主觀意識”為依據,因此,任何以言語或肢體做出具有性意涵或性訴求的行為,只要造成他人的疑慮、恐懼、不悅或擔心,影響其正常生活,可能就構成“性騷擾”了!所以呼籲大家與他人相處要保持著彼此尊重、謹言慎行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