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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題標題以『公司法』為名,所以答案以『公司法』為主要考慮內容,合先述明。 因為題目問是否違法?就刑法可能有詐欺罪,就民法可能有錯誤的意思表示或詐欺的意思表示,不在答題範圍內。 2.使用變更登記前之公司名稱是否違法?依據為何? 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 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依本條觀察公司名稱為『登記對抗事項』,即A股份有限公司如未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僅生對於第三人不得主張無效之權利,不生違法事由。 3.該買賣契約對變更登記後之B公司是否生效? 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公司法未規定者,應以民法解釋。 公司法對代表人使用變更登記前之公司名稱之行為並無規定,依民法153條及345條規定,買賣契約以當事人對於價金及標的意思表示合致即為成立,故該買賣契約在甲及相對人乙間有效成立。 然該買賣契約對B公司是否生效?本小題為無權代表之問題,應類推適用民法110條之規定: 甲對外代表公司進行交易時,仍以「A公司董事長甲」之名義與相對人乙簽訂貨物買賣契約。其法律關係如後: (1)該買賣契約於甲乙間有效成立。 (2)題中甲係對外代表公司對外進行交易,仍以「A公司董事長甲」之名義簽訂貨物買賣契約,A公司已不存在,但係甲對外代表公司對外進行交易之行為,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因B公司已為變更登記,故B公司得主張該契約對B公司不生效力。 (3)但如B公司不主張該契約對B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4)因甲係代表公司進行交易 ,屬執行業務範圍,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B公司得主張行使歸入權。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08-01 09: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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