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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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对人民权益发生法律效果影响的相关作为,有需拟妥收费基准,送各该民意机关议决通过后以自治条例发布的。也有只是单纯规费收费标准,以自治规则的方式订定后,送民意机关备查的。方式各不相同,端视该地方政府的操作模式而定。 譬如本乡乡公所针对「XX乡行政区域图」印制后,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凡购买者,每张收取工本费500元,即经本乡代表会议决通过。 而申请核发土地使用分区证明每份酌收规费50元,则是自治规则,送代表会备查即可。
余请参考以下财政部函示:
财政部函 94年9月27日台财库字第09403515710号 主旨:检送本部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录1份,请查照。 说明:本会议结论并参据行政院法规委员会院台规字第0940040263号函意见办理。
附件: 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业涉及规费法等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录(结论) (一)案由一:各地方业务主管机关依据规费法第10条第1项授权订定之收费基准,应否比照行政院秘书处92年7月15日「各业务主管机关对于规费之征收,依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得否订定收费标准问题」会议结论事项办理?又各地方政府所属之机关、学校,尚非地方自治团体,比照上开会议结论订定收费法规命令是否妥适? 决议: 1.各地方业务主管机关依据规费法第10条第1项授权订定之收费基准,原则比照行政院秘书处92年7月15日「各业务主管机关对于规费之征收,依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得否订定收费标准问题」会议结论,以法规命令之方式订定。 2.为免影响法规命令之效力,各地方政府订定规费收费之法规命令,除依规费法第10条规定程序外,仍应践行行政程序法第157条第3项规定,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3.各地方政府所属机关、学校所收取之相关规费,宜由地方政府统一订定相关收费费额(率)之收费自治法规,惟如实务上未能由地方政府统一订定收费费额(率)之收费自治法规时,应由地方政府于所定之收费自治法规内规范其规费费额(率)之上、下限,再由所属各机关、学校依据该上、下限范围内个别订定收费额(率),并均依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规定之程序办理。 4.至现行已依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规定所订定之收费基准,仍得照案实施,于未来修正收费基准内容,或依规费法第11条规定办理3年定期检讨调整收费内容时,应依前开决议事项并同办理,以求法制作业之完备。 (二)案由二:地方政府应否就收费基准内容,依据地方制度法规定订定收费自治法规?又应以自治规则或自治条例方式为之? 决议: 1.各地方政府依据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订定收费基准,应以订定自治规则为原则。 2.惟地方行政机关订定之自治规则,如经地方立法机关援引地方制度法第28条第4款规定,认为该收费事项为其他重要事项,决议以自治条例定之,非不得以自治条例定之。 (三)案由三: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规之方式,依据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规定,订定收费基准,其内容如仅涉及收费事项,程序应如何办理? 决议:对于地方政府依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订定之自治法规,内容如仅涉及收费事项,其发布之程序应依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关规定办理;至就备查之程序,规费法第10条第1项「送该级民意机关备查」为地方制度法第26条第4项或第27条第3项之特别规定,故毋需再依地方制度法上开规定送中央各有关机关备查,其处理流程如附表。 (四)案由四: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规之方式,依据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规定,订定收费基准,其自治法规内容如除相关业务之收费事项外,尚有涉及该业务非属罚则之管理、作业流程等其他事项,其程序应如何办理? 决议:地方政府依据规费法第10条第1项规定,所订定之收费自治法规,除收费事项外其内容如涉及该业务非属罚则之相关事项,全案程序应回归地方制度法第26条第4项或第27条第3项之相关规定办理。 (五)案由五:直辖市、县(市)政府以自治条例订定收费基准时,如该自治条例内容除涉及收费事项外,另依据地方制度法第26条之相关规定订定非收费相关之罚则,其程序应如何处理? 决议:直辖市、县(市)政府以自治条例订定收费基准时,如该自治条例内容除涉及收费事项外,另依据地方制度法第26条之相关规定订定非收费相关之罚则,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6条第4项规定,自治条例经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后,全案报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业务主管机关核定。
[ 此文章被cyprus在2009-07-16 09: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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