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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吸食鸦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者,又如何? (A)罪刑法定主义,既未吸食,当然无罪 (B)類推适用,有罪 (C)扩张解释,有罪 (D)体系解释,有罪 为何不是B呢? 因为类推适用是:法律应规定而未规定。但上述条款已
(A)甲男与乙女于民国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公开结婚,但未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八十八年五月五日甲再与丙女结婚。请问甲丙间之婚姻效力如何? (A)无效 (B)得撤销 (C)效力未定 (D)有效 未办理登记不是还不算结婚吗?所以甲与丙有算重婚吗?谢谢! 因为:登记婚是民国97年5月才改的,在97年以前只要有公开仪式就算结婚了,故本题为A
(C)甲向小贩购买水果一斤,付款一百元,提着水果離去,甲与小贩之间共有几个法律行为?(A)一个(B)二个(C)三个(D)四个 哪三个阿? 答:一个债权、两个物权。 (C)甲为犯罪帮派的首領,计划犯罪,并指挥督导乙、丙犯强盗殺人罪,甲成立该罪的: (A) 教唆犯 (B)帮助犯 (C)共同正犯 (D)间接正犯 为何不是A呢? 因为,甲不是教唆喔,关键字在「计划犯罪,并指挥」这一句,就是同谋共同正犯了。 (B)甲女磨刀想要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场,就丢下刀罢手。其法律效果为何?(A)甲为殺人己意中止犯(B)甲犯预备殺人罪(C)甲只有单纯的殺人犯意,尚未着手,所以不犯任何罪(D)甲犯殺人未遂罪,但应减轻其刑 为何不是A呢? 关键字在「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场」,还没到次日,不可能是中止犯,怎么可能是已意中止呢? (C)22 岁的甲偷其母乙的钱,其法律效果为何?(A)甲犯非告诉乃論之罪(B)甲不犯罪(C)甲得免除其刑(D)甲应加重其刑 C的意思是不是说因为是告诉乃论,所以乙如果不告,则甲就不必受罚的意思?没错!! (A)公务员甲对于职务上之行为,向乙开口要「红包」,被乙当场拒绝;则:(A)甲犯贿賂既遂罪(B)甲犯贿賂未遂罪(C)甲犯预备贿賂罪(D)甲不犯罪 为何不是B呢? 因为公务员只要开口要钱,就成立了贿賂既遂罪,这是法条明文的 (C)甲教唆乙去打伤丙,但乙未能将丙打伤;则 :(A)乙犯伤害未遂罪(B)甲犯伤害未遂罪(C)甲不处罚(D)甲和乙为同时犯 甲不犯罪吗? 如果丙有受伤,就成立,没受伤,就无法成立。 以上为个人小小的浅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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