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嗯,版主有點小小的錯亂,我看得出來:
一、沒錯,公懲會的救濟方式是"再審議",但但但"再審議"呢,不是行政爭訟(復審、行政訴訟)
二、丫又不知它是屬於撤職還是免職....,嗯嗯,所謂撤職,就是公懲法的規定,這些處分呢,與免職不同
(大大可以看一下公務人員懲戒法裡,的確沒有免職)
三、依大法官釋字說:免職或同免職之處分(如大過兩次...等),用盡一切申訴或同申訴之方式無法得到滿意的結果,可以復審(同訴願)、行政訴訟。
四、 還是說公務員有"做"或"不做"違反職務的事才算是用懲戒,其實這也不是解題的重點,"做"或"不做"都有可能會懲戒或懲處,只是動手的機關不一樣的。
五、而這種行政處分比較像懲處,給個小觀念,無論是懲戒或懲處都是行政處分,都可以救濟的。
六、簡言之,只要是「工作所為條件管理」,只能申訴、再申訴;但只要涉及重大或「免職之類」似
處分,則要以行政爭訟的方式來救濟。請大大熟記即可解N題了。
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