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嗯,版主有点小小的错乱,我看得出来:
一、没错,公惩会的救济方式是"再审议",但但但"再审议"呢,不是行政争讼(复审、行政诉讼)
二、丫又不知它是属于撤职还是免职....,嗯嗯,所谓撤职,就是公惩法的规定,这些处分呢,与免职不同
(大大可以看一下公务人员惩戒法里,的确没有免职)
三、依大法官释字说:免职或同免职之处分(如大过两次...等),用尽一切申诉或同申诉之方式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可以复审(同诉愿)、行政诉讼。
四、 还是说公务员有"做"或"不做"违反职务的事才算是用惩戒,其实这也不是解题的重点,"做"或"不做"都有可能会惩戒或惩处,只是动手的机关不一样的。
五、而这种行政处分比较像惩处,给个小观念,无论是惩戒或惩处都是行政处分,都可以救济的。
六、简言之,只要是「工作所为条件管理」,只能申诉、再申诉;但只要涉及重大或「免职之类」似
处分,则要以行政争讼的方式来救济。请大大熟记即可解N题了。
这样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