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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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5项: 应提起撤销诉讼,误为提起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其未经诉愿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应以裁定将该事件移送于诉愿管辖机关,并以行政法院收受诉状之时,视为提起诉愿。
2. 以下根据公务人员协会法 (A) 第1条 : 公务人员为加强为民服务、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其权益、改善工作条件并促进联谊合作,得组织公务人员协会。 公务人员协会之组织、管理及活动,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民法有关法人之规定。 (B) 第30条: 公务人员协会与协商案件之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协商所获致之结果,参与协商之机关及公务人员协会均应履行。 公务人员协会不得向主管机关或相关机关请求缔结团体协约。 (C) 第13条: 公务人员协会置理事、监事,分别组成理事会、监事会。理事、监事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就会员中选任,其名额依下列之规定: 一、机关公务人员协会置理事五人至十五人。 二、全国公务人员协会之理事总额不得逾三十五人。 三、各级公务人员协会之监事名额不得超过该协会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四、各级公务人员协会均得置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该协会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但不足一人时,以一人计。 前项各款理事、监事之变更,应函请主管机关备查。 理事、监事名额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别互选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其名额不得超过理事或监事总额之三分之一;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对外代表协会,其不设常务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选之。常务监事在三人以上时,应互推一人为监事会召集人。 (D) 第38条: 全国公务人员协会或机关公务人员协会之主管机关于接获调解申请后,未依期限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立时,原申请调解之公务人员协会得于期限届满后或收到调解不成立证明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其主管机关申请争议裁决。 全国公务人员协会或机关公务人员协会申请争议裁决时,全国公务人员协会、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及同层级机关公务人员协会之主管机关应于接获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组成争议裁决委员会处理之。各直辖市、县 (市) 机关公务人员协会之主管机关应于接获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争议裁决申请书,函请铨叙部组成争议裁决委员会,铨叙部应于接获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十四日内组成争议裁决委员会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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