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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有提出行使代位权根据第87条(虚伪意思表示) 那甲丙所设定之房地抵押权则无效; 因为甲丙之行为为通谋意思表示,如乙提出行使代位权则该抵押权无效,乙未提出之前算效力未定吧@@" D-因为丙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不用带着甲请求丙涂销登记
民法第242条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
这里所谓的「以自己之名义」,是指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简单来说,代位权行使的是别人的权利,但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之。
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1、债务人给付迟延:就是甲对乙给付迟延。(例外:民243但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甲怠于行使对丙的权利。
3、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判断标准如下
(1)特定物之债:债权内容无法获得满足。
(2)非特定物之债:债权内容无法获得满足+债务人无资力。
4、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民242但书)
我不确定是不是这样啦~~~~~~ 各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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