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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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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题目,请民法达人帮忙:)
甲积欠乙100万元债务,为避免遭乙强制执行,与丙通谋与丙通谋将其所有之房地为丙设定抵押权,请问下列何者为非?
A系争抵押权设定无效
B系争抵押权设定行为效力未定
C以得依侵权行为法则请求丙涂销登记
D乙得行使代位权,带甲请求丙涂销登记
答案:D
只有D是错的,A.B是对的,一个无效,一个效力未定,可否请前辈解说是什么意思,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3 17:12 |
vicky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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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虚伪意思表示)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虚伪意思表示。
所以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权设定无效---------a
致于b的答案是指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这是我的想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4 10:03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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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虚伪意思表示)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虚伪意思表示。
所以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权设定无效---------a
致于b的答案是指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这是我的想法

B为何效力未定?
D为什么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22 17:12 |
cortex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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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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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有提出行使代位权根据第87条(虚伪意思表示) 那甲丙所设定之房地抵押权则无效;
因为甲丙之行为为通谋意思表示,如乙提出行使代位权则该抵押权无效,乙未提出之前算效力未定吧@@"
D-因为丙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权,不用带着甲请求丙涂销登记

民法第242条规定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其权利。

这里所谓的「以自己之名义」,是指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简单来说,代位权行使的是别人的权利,但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之。

行使代位权的要件:

1、债务人给付迟延:就是甲对乙给付迟延。(例外:民243但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甲怠于行使对丙的权利。

3、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判断标准如下

(1)特定物之债:债权内容无法获得满足。

(2)非特定物之债:债权内容无法获得满足+债务人无资力。

4、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民242但书)

我不确定是不是这样啦~~~~~~
各位加油^^""""


胭脂泪,相留醉,几时从,
  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5-27 0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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