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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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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題目,請民法達人幫忙:)
甲積欠乙100萬元債務,為避免遭乙強制執行,與丙通謀與丙通謀將其所有之房地為丙設定抵押權,請問下列何者為非?
A系爭抵押權設定無效
B系爭抵押權設定行為效力未定
C以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丙塗銷登記
D乙得行使代位權,帶甲請求丙塗銷登記
答案:D
只有D是錯的,A.B是對的,一個無效,一個效力未定,可否請前輩解說是什麼意思,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13 17:12 |
vicky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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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
所以甲與丙之間的抵押權設定無效---------a
致於b的答案是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這是我的想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14 10:03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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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
所以甲與丙之間的抵押權設定無效---------a
致於b的答案是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這是我的想法

B為何效力未定?
D為什麼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22 17:12 |
cortex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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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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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有提出行使代位權根據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那甲丙所設定之房地抵押權則無效;
因為甲丙之行為為通謀意思表示,如乙提出行使代位權則該抵押權無效,乙未提出之前算效力未定吧@@"
D-因為丙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權,不用帶著甲請求丙塗銷登記

民法第242條規定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這裡所謂的「以自己之名義」,是指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簡單來說,代位權行使的是別人的權利,但卻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之。

行使代位權的要件:

1、債務人給付遲延:就是甲對乙給付遲延。(例外:民243但書)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甲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

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判斷標準如下

(1)特定物之債:債權內容無法獲得滿足。

(2)非特定物之債:債權內容無法獲得滿足+債務人無資力。

4、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民242但書)

我不確定是不是這樣啦~~~~~~
各位加油^^""""


胭脂淚,相留醉,幾時從,
  自是人生長恨水長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5-27 0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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