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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有提出行使代位權根據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 那甲丙所設定之房地抵押權則無效; 因為甲丙之行為為通謀意思表示,如乙提出行使代位權則該抵押權無效,乙未提出之前算效力未定吧@@" D-因為丙可以直接行使代位權,不用帶著甲請求丙塗銷登記
民法第242條規定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這裡所謂的「以自己之名義」,是指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簡單來說,代位權行使的是別人的權利,但卻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之。
行使代位權的要件:
1、債務人給付遲延:就是甲對乙給付遲延。(例外:民243但書)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甲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
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判斷標準如下
(1)特定物之債:債權內容無法獲得滿足。
(2)非特定物之債:債權內容無法獲得滿足+債務人無資力。
4、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民242但書)
我不確定是不是這樣啦~~~~~~ 各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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