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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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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学生和公务员遭记大过处分是否能够行政争讼,请大法官解释:)
1.学生遭记大过处分是否能够行政争讼
2.公务员遭记大过处分是否能够行政争讼(未达免职程度)

有法条依据或独特见解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1 17:28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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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下喔

释字第 382 号 限制学生对学校所为之处分提起争讼之判例违宪?
  各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号判例,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予援用,以符宪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权利及诉讼权之意旨。


释字第 243 号 公务员受免职或记过处分得提行政诉讼?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或相关法规之规定,对公务员所为之免职处分,直接影响其宪法所保障之服公职权利,受处分之公务员自得行使宪法第十六条诉愿及诉讼之权。该公务员已依法向该管机关申请复审及向铨叙机关申请再复审或以类此之程序谋求救济者,相当于业经诉愿、再诉愿程序,如仍有不服,应许其提起行政诉讼,方符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号、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号、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号、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号判例与上开意旨不符部分,应不再援用。至公务人员考绩法之记大过处分,并未改变公务员之身分关系,不直接影响人民服公职之权利,上开各判例不许其以诉讼请求救济,与宪法尚无抵触。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2 00:27 |
cerita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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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释字说的范围比较广 我限缩来说明 应该会比较有帮助了解

1.学生遭记大过处分是否能够行政争讼
释字第 382 号-> 学生遭退学等足以改变其身分或影响其宪法保障之受教权等处分时 可以用进校内申诉管道后提起行政争讼

是以记大过处分乃校内管理之必要措施 无改变学生之受教权或学生身分
故仅能使用校内申诉管道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公务员遭记大过处分是否能够行政争讼(未达免职程度)
释字第 243 号->公务员遭记两次大过免职处分可提起行政争讼 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这个命题是记大过处分 并非是免职处分或其他足以影响其服公职权利之处分
故仅得申诉再申诉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4-12 00:57 |
changlu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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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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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容小弟钻牛角尖,问一个不专业的问题

如果当学生本身已有两大过后,因又违反校规而遭到记大过处分时,校方因此以记满三大过直接将学生退学的话,这样可否提起行政争讼呢?

同样的,公务员前后两次分别被记大过处分,而予以免职,这样可否提起行政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12 09:41 |
大条筋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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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覆这个问题,因为我之前也很钻牛角尖的问过老师

不过老师说:学生遭记大过,这是学校自治的的行为,跟学生是否曾被记大过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若是依照大学自治,给予学生一大过处分,却因为学生之前的记过纪录造成其被退学,学生仍然不能提起行政争讼

相同的情况,公务员遭记一大过亦无影响其受公职的权利,故在处分上并无违反释字第243号之意旨,故其不可因为遭记一大过后,却因自己之前遭惩戒的纪录累积达免职,而提起行政争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12 13:56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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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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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7-26 23:30 |
changlu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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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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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大条筋宝宝于2008-04-12 13:56发表的 :
我来回覆这个问题,因为我之前也很钻牛角尖的问过老师

不过老师说:学生遭记大过,这是学校自治的的行为,跟学生是否曾被记大过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若是依照大学自治,给予学生一大过处分,却因为学生之前的记过纪录造成其被退学,学生仍然不能提起行政争讼

相同的情况,公务员遭记一大过亦无影响其受公职的权利,故在处分上并无违反释字第243号之意旨,故其不可因为遭记一大过后,却因自己之前遭惩戒的纪录累积达免职,而提起行政争讼...


小弟找到答案了

根据公务人员考绩法§12第1项第1款之规定:「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绩应列丁等」
且考绩法§7之规定,年终考绩丁等者,予以免职。
因此法有明文规定,则不许针对累计记满二大过予以免职之处分提起行政争讼
唯一可以作的是,针对每次记大过之处分提起复审,就这样 表情

最后感谢skydragon大在http://mysuper.com.tw/...tid=9385给我的启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3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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