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大条筋宝宝于2008-04-12 13:56发表的 :
我来回覆这个问题,因为我之前也很钻牛角尖的问过老师
不过老师说:学生遭记大过,这是学校自治的的行为,跟学生是否曾被记大过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若是依照大学自治,给予学生一大过处分,却因为学生之前的记过纪录造成其被退学,学生仍然不能提起行政争讼
相同的情况,公务员遭记一大过亦无影响其受公职的权利,故在处分上并无违反释字第243号之意旨,故其不可因为遭记一大过后,却因自己之前遭惩戒的纪录累积达免职,而提起行政争讼...
小弟找到答案了
根据公务人员考绩法§12第1项第1款之规定:「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绩应列丁等」
且考绩法§7之规定,年终考绩丁等者,予以免职。
因此法有明文规定,则不许针对累计记满二大过予以免职之处分提起行政争讼
唯一可以作的是,针对每次记大过之处分提起复审,就这样
最后感谢skydragon大在
http://mysuper.com.tw/...tid=9385给我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