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大條筋寶寶於2008-04-12 13:56發表的 :
我來回覆這個問題,因為我之前也很鑽牛角尖的問過老師
不過老師說:學生遭記大過,這是學校自治的的行為,跟學生是否曾被記大過是沒有關係的.
所以若是依照大學自治,給予學生一大過處分,卻因為學生之前的記過紀錄造成其被退學,學生仍然不能提起行政爭訟
相同的情況,公務員遭記一大過亦無影響其受公職的權利,故在處分上並無違反釋字第243號之意旨,故其不可因為遭記一大過後,卻因自己之前遭懲戒的紀錄累積達免職,而提起行政爭訟...
小弟找到答案了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12第1項第1款之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且考績法§7之規定,年終考績丁等者,予以免職。
因此法有明文規定,則不許針對累計記滿二大過予以免職之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唯一可以作的是,針對每次記大過之處分提起復審,就這樣
最後感謝skydragon大在
http://mysuper.com.tw/...tid=9385給我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