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樱于2007-12-28 17:17发表的 请问民法第268条.........大大们可以帮忙解惑吗?: 民法268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不因第三人负担契约而负给付义务,盖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第三人不给付时,债务人仅负损害赔偿责任,非代为履行责任,故债权人不得迳行请求债务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