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魔力小櫻於2007-12-28 17:17發表的 請問民法第268條.........大大們可以幫忙解惑嗎?: 民法268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不因第三人負擔契約而負給付義務,蓋第三人非契約當事人,第三人不給付時,債務人僅負損害賠償責任,非代為履行責任,故債權人不得逕行請求債務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