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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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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各位大大..有關於公民..
想請教各位大大有關於公民的經濟或是財稅的一些基礎概念..
因為之前都沒有修過相關課程..
感覺很困擾..
好像又不能死背的說.. 表情

問題一..
政府的收入來源有哪些..? 我只知道有租稅..罰金罰鍰..規費..公營事業收入..舉債收入..還有呢..?

問題二..
有哪些稅是屬於國稅..哪些是屬於地方稅呢..?相關法條在那兒呀?

問題三..
甚麼是機會成本..
甚麼是邊際效用..
甚麼是比較利益法則..
甚麼是需求法則..
甚麼是供給法則..
它們到底是甚麼意思..光看書中的定義完全無法理解說..
為什麼機會成本就是做任何事都必須付出代價...
又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人不能腳踏兩條船..有一得必有一失..

拜託各位大大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6 22:52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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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第1題和第2題
法源就是財政收支劃分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17 00:38 |
snoopy-ap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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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法則~當價格降低時 消費者的需求增加 當價格提高時 消費者的需求減少
供給法則~當價格降低時 供應者的供給降低 當價格提高時 供給者的供給增加
機會成本 ~選澤時 所放棄裡面價格最高的
            EX:5000元   4000元   3000元   ==>選擇3000元時 機會成本為5000元  
                                            選擇4000元時 機會成本為5000元
                                                          選擇5000元時 機會成本為4000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7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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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上面的大大優..
我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把財政收支劃分法(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找到了..
內容如下..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 (市) 」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 (鎮、市) 」 。

甲 中央收入
一 稅課收入:
  (一) 所得稅:占總收入百分之九十。
  (二) 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占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在縣 (市) 占
    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 關稅。
  (四) 營業稅:減除依第八條第二項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款項後之收入。
  (五) 貨物稅:占總收入百分之九十。
  (六) 煙酒稅:占總收入百分之八十。
  (七) 證券交易稅。
  (八) 期貨交易稅。
  (九) 礦區稅。
  (一○) 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 獨占及專賣收入。
三 工程收益費收入。
四 罰鍰及賠償收入。
五 規費收入。
六 信託管理收入。
七 財產收入。
八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九 協助收入。
一○ 捐獻及贈與收入。
一一 其他收入。

丙 直轄市收入
一 稅課收入:
  (一) 土地稅。
  (二) 房屋稅。
  (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契稅。
  (五) 印花稅。
  (六) 娛樂稅。
  (七)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直轄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與。
  (八) 煙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直轄市之稅課收
    入。
  (九) 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該直轄市之收入。
  (一○) 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
  (一一) 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 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 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 規費收入。
五 信託管理收入。
六 財產收入。
七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 補助收入。
九 捐獻及贈與收入。
一○ 自治稅捐收入。
一一 其他收入。

丁 縣 (市) 收入
一 稅課收入:
  (一) 土地稅。
    1 地價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2 田賦: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3 土地增值稅:占總收入百分之八十。
  (二) 房屋稅:在縣占總收入百分之四十;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三) 使用牌照稅。
  (四) 契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五) 印花稅。
  (六) 娛樂稅:在市全部為市收入。
  (七)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市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與。
  (八) 煙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縣 (市) 之稅課
    收入。
  (九) 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應由
    中央統籌分配該縣 (市) 之稅課收入。
  (一○) 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
  (一一) 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 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 罰鍰及賠償收入。
四 規費收入。
五 信託管理收入。
六 財產收入。
七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 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 捐獻及贈與收入。
一○ 自治稅捐收入。
一一 其他收入。

戌 鄉 (鎮、市) 收入
一 稅課收入:
  (一) 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鄉 (鎮、市) 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
    與。
  (二) 地價稅:由縣在該鄉 (鎮、市) 徵起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與。
  (三) 田賦:由縣在該鄉 (鎮、市) 徵起收入全部給與。
  (四) 房屋稅:由縣在該鄉 (鎮、市) 徵起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與。
  (五) 契稅:由縣在該鄉 (鎮、市) 徵起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與。
  (六) 娛樂稅:由縣在該鄉 (鎮、市) 徵起收入全部給與。
  (七) 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四項規
    定由中央及縣統籌分配該鄉 (鎮、市) 之稅課收入。
  (八) 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二 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 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 規費收入。
五 信託管理收入。
六 財產收入。
七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 補助收入。
九 捐獻及贈與收入。
一○ 自治稅捐收入。
一一 其他收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7 14:47 |
the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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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7 16:08 |
Anny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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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分享!特別是不熟的經濟資訊!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22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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