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ing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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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答案应该是(A)
释字第 468 解释日期 民国 87年10月22日 解释争点 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等法规就连署及保证金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立法机关依此制定法律,规范总统、副总统之选举程序,应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则。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须于法定期间内寻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之连署,旨在采行连署制度,以表达被连署人有相当程度之政治支持,藉与政党推荐候选人之要件相平衡,并防止人民任意参与总统、副总统之候选,耗费社会资源,在合理范围内所为适当之规范,尚难认为对总统、副总统之被选举权为不必要之限制,与宪法规定之平等权亦无违背。又为保证连署人数确有同条第四项所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由被连署人依同条第一项提供保证金新台币一百万元,并未逾越立法裁量之范围,与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尚无违背,。总统副总统选举连署及查核办法系主管机关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授权所订定,其授权有明确之目的及范围,同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关于书件不全、不符规定或保证金不足者,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拒绝受理其申请之规定,符合法律授权之意旨,与宪法并无抵触。惟关于上开被选举权行使之要件,应随社会变迁及政治发展之情形,适时检讨改进,以副宪法保障人民参政权之本旨,乃属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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