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ufh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车祸处理要点
肇事现场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壹、通报119并必须立即在现场协救受伤人员。
一、协救步骤
  1.应先维护伤者安全。
  2.察看受伤人员意识是否清醒,意识清醒者,先询问姓名及家人或朋友联络电话。意识清醒可站立者协助移往路边安全处候救护车。
  3.询问身体何处疼痛、有无肢体骨折或特殊麻痹感、晕眩…等,不得立即将伤者翻动或扶立移动。须先要求伤者缓慢动做渐次起身,先由坐姿再行站立。
  4.有出血状况,于上下肢处,应于伤口前端近身体躯干处,利用随身领带、皮带、鞋带以笔、竹木枝绞紧止血或以绳索、布条捆绑止血。躯干或头部脸部出血应以干净布巾、卫生纸或还未阅读之报纸按伤处止血。
5.骨折、身体麻痹感及意识不清者,候救护人员处理,不得任意移动以避免造成更大伤害。意识之伤者若口鼻呕吐或血水阻碍影响呼吸时,应将阻碍物尽量清除,头部转侧面并将头颈部垫高帮助呼吸。

二.为避免伤者或家属质疑或责难,肇事驾驶尽量避免于现场(请求他人)对伤者施行心肺复苏术、嘴对嘴呼吸术或指定送特定医院急诊,但必须要求救护车人员将伤者就进送大型医院。

贰、置放三角警示标志。
  于车尾或来车方向,视道路及车速状况,在距车辆五至三十公尺处放置。放置时,须以反光面向警示来车方向。坡道应置于坡顶、弯道置于弯道头。若有须要可置放其他明显物品辅助警示。

参、保持现场完整
  一、警方处理前,车辆于肇事现场不得移动,并应该立即拍照存证。
  二、轻微无伤亡事故,可于双方车辆四车角以喷漆或蜡笔描绘相关位置后移开,但于描绘后为维护权益保存迹证,应先拍照后再移动车辆。
  三、拍照应先摄取大方向,再拍摄车辆肇事后相关位置,双方行驶方向之标志、标线、特殊指示或禁制标示、障碍物、两方损害部位及对方未损坏部位。
肆、以110报警
  一、告知110事故现场位置于那一路段或明显着名建筑物或门牌号,并述明方向,肇事车种。郊区道路可以电线杆号或里程碑报知位置。
  二、特殊时向管制路段如调拨车道、公车专用道等,报警时应注意管制时间,维护权益。
  三、有人受伤请110通知救护车,有多人受伤时应告知大约人数。
  四、于现场无暇报警时,可请人代为报警。
  五、警方制作之现场图及笔录应详阅与实况相符再签名,若有疑虑应候律师到场协办。
伍、声明自首
  一、向警方报案时,肇事驾驶须向110报案壹告知姓名,声明为肇事人自首,于现场候警方处理。
  二、肇事现场原已有交警或义警指挥交通,于肇事后应即向警方现场人员出示证件并声明自首,并记下警方人员肩章号码,是否符自首条件由法官裁处,但仍可醉取犯案后态度优良。
  三、若请他人代打电话报案,应于现场较空暇时间补打110报案,述明于前因救助伤者请人代报案,特再声明自首。
柒、寻觅有利人证
  一、人证须于警方制做笔录后方有法律效力,证明价值则由法官认定。有利人证最好要求多人做证,无法配合现场制做笔录者可要求提供姓名、联络电话,于警方处理时,向警员表示有人证。

以上所言,像是声明自首是怕肇事后对方不幸死亡,假设你有声明自首,跟你没有声明自首,判得罪是不一样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7 15:48 |
qumanqum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后真的要好好注意一下了..不然又有的花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8 09: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80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