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udehui 於 2010-05-24 13:36 發表的 :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請問一:ECFA協議之簽定,其法源是來自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嗎?
請問二:ECFA協議之內容的認定,其是否應以法律定之,由那一機關認定?其法源為何?
請問三:ECFA協議之內容,為條約案,是與法律同等級的效力嗎?其算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大陸方面若違反協議內容,如何制裁之?
.......
應該是屬於國際貿易或國際法的範圍,我不太清楚沒學過。
答一:照我在網路上大略查一下的了解,ECFA還沒簽訂所以未確定。
答二:如果是在WTO所規定相關權利下行使締約(不是國內法)的話,應該是屬於國際條約,應經立法院同意。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如果是國內法,許多政府機關都有提出法律案權利,只要完成立法程序。國際法範圍內我就不太了解了,特別是WTO有什麼規範我幾乎沒概念。
答三:如果都是在WTO會員國所享有相關權利規範下締約,自然要遵守WTO的規定,違反會被制裁。如果是私下訂定,依照我國和大陸的影響力,大陸方面若違反協議內容,應該是沒辦法制裁的。
答四:照我的了解,應該是屬於年代級的重大政策,因為牽涉範圍太廣(至少幾千種行業),實質產生影響幾乎接近無上限(未發生未知好壞),將改變台灣整體經濟發展走向。所以贊成和反對者,都要仔細考慮了解和關心,這不同以往平常任何議題可比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