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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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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所有大大,在討論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前,似乎尚未判斷出此行為是否符合"未遂之要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9:1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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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照版主"辯護律師主張甲的行為犯意尚未判斷出來,怎麼可以斷定其行為是殺人行為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9:17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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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是因為其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使結果發生,故26條一開始說: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是指行為"完全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欠缺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所以才不罰

本題行為人之行為,已具備"高度可能性"使犯罪結果發生(前提:必須先把行為人甲的犯意主觀具體化,始得論客觀上的未遂行為),已不符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那又何必浪費時間寫一大堆學說來解釋"又無危險"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9:51 |
jay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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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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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09-12-31 19: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是因為其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使結果發生,故26條一開始說: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是指行為"完全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欠缺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所以才不罰

本題行為人之行為,已具備"高度可能性"使犯罪結果發生(前提:必須先把行為人甲的犯意主觀具體化,始得論客觀上的未遂行為),已不符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那又何必浪費時間寫一大堆學說來解釋"又無危險"呢????

樓主你說的對 要有主觀不法 才能構成未遂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要有意欲及認知
甲與乙女吵架一時怒不可遏(故此產生意欲)
拿起小桶裝之瓦斯桶,自A背後,用瓦斯向其全身上下噴灑,並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火(有所認知要點火燒傷乙女)
且行為人認識或明見,其行為會構成要件實現,並進而決意進行
是為直接故意

未遂 為主有客沒有
主觀上有故意 客觀上要也著手

著手就有幾個比較重要的理論
形式客觀說(我國實務採之)
實質客觀說(是個案實質審查是否具危險性)
主觀說(法敵對意思)
還有主客觀混合說(產生危險印象撼動法威信)
本題也可以分別從這些理論來討論著手
只是本題看出甲已動手噴瓦斯,所以不贅文討論著手部分

另本題爭點在於普通未遂及不能未遂
不寫爭點沒分啊。
各家主要學說
及實務見解如有爭點都是分數之所在,小弟拙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31 20:3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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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題旨,
站在辯護人立場:如何辯護?
站在檢察官立場:如何控訴?
........
換個位子,換個腦袋.試一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1:53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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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甲之犯意為何???殺人,重傷,傷害,還是恐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1:53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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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jay6838
"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火(有所認知要點火燒傷乙女)"=====>甲是要傷害乙,還是重傷乙??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1:57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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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jay6838
(1)本題尚未判斷出主觀犯意,那麼如何討論未遂??
(2)甲之行為已有可及高可能性產生犯罪之結果,已經不屬"不能未遂"了,那麼還有"爭點"所在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22:31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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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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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們嚇到晚輩了表情
這已經好久的題目了(去年的問題)
晚輩只記得這一題,分數不太高
晚輩以此方式答題
典委只給晚輩17分而已
應該是寫的不好吧?表情
所以要"低調低調"表情

晚輩只是在刑法叢林迷失的小白免而已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1 11:13 |
jay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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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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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09-12-31 2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jay6838
"拿出打火機試圖點火(有所認知要點火燒傷乙女)"=====>甲是要傷害乙,還是重傷乙?? 表情

正式的回答,我會正樣寫 ->

本案例中甲以瓦斯噴灑A 之全身,並試圖點火,由其客觀行為觀察,甲
顯有欲將A 燒死之故意,因此堪認甲有殺人故意。
(從噴灑全身這個動作試圖點火我會評價有殺人故意,客觀來說火燒人已不是單純想造成傷害行為,而有欲置對方於死地之打算
,另如以理性第三人的角度從旁觀看不會認為甲只是要傷害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05 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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