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4-26 22:21 發表的 : 嗯q大判例很有用,加重結果犯果然還是以有無預見為前提 既然題目說有預見的話,對於丙的重傷行為,甲乙應該共同成立278 丁的話我還是認為等價客體錯誤 基於同一構成要件,通說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 甲對丁是一定成立277,但是對於傷害丁是不可預見狀況下,乙應該不用負其責任,乃犯意過剩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7 11:52 發表的 : 晚輩先感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但好像複雜了小弟的問題了 小弟題目上已經假設甲乙是共同正犯,且在客觀上皆對加重結果有預見, 而非主觀有預見,所以是277II 因為小弟的重點在於乙對甲的行為,那些部分不用去負責任 小弟再簡化題目 如果甲僅誤丁為丙而予以傷害,而未打丙,此時甲為客體錯誤,甲成立277 乙也會成立277+28吧??還是不負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