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魔流劍痞於2008-10-24 22:36發表的 Re:Re:梧棲漁港禁釣了~~~ 實際探訪確定...:
這個大大~ 不是我潑你冷水...
港區原本就是禁釣的話~~
你去抗議也是沒用的...
不可能為了釣客而改變整個港區原本的規畫!!
他發那一封公文下來,就是要橘兵確實執行!!
PS:我也是橘兵退伍的!!So...I know.
而且~ 我討厭釣客~ 每次周休二日過後
整個地上都是釣客留下的垃圾~
髒死了...
這位大大可能不是很明白梧棋港的狀況...
就讓小弟在向你解說一下
第一:此港原本是沒禁釣的.只因海巡的頭頭換人.就因海巡頭頭不爽釣客.所以發令全面禁釣
第二:就以大大所說:而且~ 我討厭釣客~ 每次周休二日過後整個地上都是釣客留下的垃圾~ 髒死了...
在這我要澄清一下.如大大有空或有朋友能去梧棋港看看.因該就會了解說.梧棋港的垃圾是釣客留下或是觀光客留下還是船上的外勞
丟下去的.以及是漁市場裡的攤販所丟的.
第三:小弟有一點疑問希望這位當過海巡的大大能幫解答一下
以下是漁港法
第 18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
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小弟想請問說.如果今天我在漁港裡發現一大片的廢油.又或者在魚市場裡發現魚市場將廢污水排放到海面上.哪是否能請海巡去制止.
還是說能請海巡去開勸導單.如未改善是否能以
第 21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
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外在漁港法裡的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
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我們在梧棋港作釣並沒有妨礙港區作業及沒有造成港區污染.然而梧棋港的安全相信有去過的大大都知道.
哪是不是漁港主管機關該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