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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德成1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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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刑法概念
甲教唆乙殺害甲父
乙-----271
甲是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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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1 01:57 |
cloudfree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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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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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來樓主問題應是在於「身分犯」
身分犯有兩種,一種是純正身分犯
意即具有該身分始有可能犯下該罪
如瀆職罪章(120到134)
另一則為不純正身分犯
即使不具有該身分,亦有可能犯下該罪
只是因為被告具有該身分而有特別處分
例如本題之272即是
不純正身分犯應視為加重處分要件
於三段論法有責性階段檢查
因此,只有在前面的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皆符合
亦即原本的罪構成後始有檢討身分的問題
而此有責性依個案討論,不因共同犯罪而一同成立或一同不成立
因此本題中若甲乙二人均成立271
甲將因被害人為其父而成立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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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21 03:07 |
小嚴
級別:
初露鋒芒
x13
x362
分享:
▲
▼
1.我國共犯(教唆'幫助犯)採限制從屬性理論,亦即僅須親自實行犯罪之人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即告成立,不因實型犯罪之人是否具備責任能力而有不同。
2.刑法上加重減輕要件區分為構成要件加重減輕及罪責加重減輕,前者共犯及共同正犯
應論與相同之刑,後者共犯及共同正犯僅論以基礎構成要件,本案272條之身分係屬罪責
加重要件。
3.參酌刑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是以甲分別論以272條之教唆犯及幫助犯。
淺見,酌參。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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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2-12-21 12:57 |
曹悔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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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教唆乙殺害甲父.甲幫助乙殺害甲父
甲可能成立272條教唆.幫助共犯.乙可能成立272條正犯?
1.按刑法第29條第二項"教唆犯之處罰以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30條第二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若不審主觀要素單純以客觀面上來看",我國共犯採"共犯從屬性"原則故正犯犯其所罪共犯依正犯之罪論處。
2.若甲"不知"所教唆、幫助正犯乙殺其之人為自身父親則該當271條教唆、幫助共犯,若甲"知與慾"均以滿足所教唆乙殺害甲父,甲乙均成立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為272條教唆幫助共犯.乙為272正犯。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曹悔在2012-12-24 15:0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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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
2012-12-21 1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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