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2-12-01 05:47 發表的 :
如果依照社會一般人對這種事的觀感的話
和親密愛人拍拉親密照片或私密照片 應該不會有人想要讓它見光吧
以目前台灣風氣來說 還是相當重視這一塊
侵入住宅而竊盜 , 從一重論處 竊盜 ,竊盜部分判處無罪 ,是以無不法所有意圖 無竊盜故意 竊盜構成要件不該當做立論 . 但為何在竊盜無罪後,不另審究侵入住宅部份, 是因為欠缺訴訟條件 ,亦或是是以訴訟單一性 而未論 ,這部份小的不清楚 請諸位前輩指導一下
告訴部分
有無告訴不可分問題?就告訴言,係犯罪被害人,向追訴機關為追訴犯罪之意思表示,及述明犯罪事實已足,故就整體言,其告訴應包括侵入住居部分...即全部告訴,而無不可分問題
提起公訴部分,有無公訴不可分問題?就犯罪事實係侵入住居而為竊盜行為,依法條競合關係,加重竊盜>竊盜,應以加重竊盜起訴,
就加重竊盜部分觀之,單一性之判斷,被告單一,且犯罪事實為實質上一罪,是為案件單一,起訴範圍與審判範圍一致,故起訴加重竊盜,無公訴不可分問題...
因為起訴加重竊盜已包括侵入住居部分,故不另起訴侵入住居部分,以避免重複評價...